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1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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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能夠立即銷毀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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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保留的樣本、樣張未被非法使用, 能夠立即銷毀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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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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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沒有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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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刷或復制單位未按規定留存備查材料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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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五十一條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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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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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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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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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營業性演出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因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變更內容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整改后及時改正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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