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龍南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渡江鎮嶺下村附近水域開展執法巡查發現,鐘某某正在使用電魚設備非法捕撈,現場查獲漁獲物1.5市斤,電魚設備1套。
經立案查明,鐘某某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配套規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龍南市農業農村局對鐘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決定。
《通告》明確,對攜帶、使用禁止使用的漁具和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的漁船,以及銷售禁止使用的漁具的實體門店、網店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對在禁捕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一律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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