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辦案流程,規范辦案質量,強化執法意識,增強執法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切實提高執法質效,確保農業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實施農業行政處罰應遵循公正、公開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二條 辦理的適用普通程序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均需嚴格按照程序審核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農業行政處罰中的重大案件是指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三)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相當于該數額違法所得的;
(四)應列為重大案件的其他情形。
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的一般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按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一般程序辦理。
第四條 一般農業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程序為:案件執法人員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意見,經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召開案審會集體討論,報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長,法制審核人員、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同意后,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未提出陳訴申辯或聽證的,經案件執法人員、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長、法制審核人員、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逐級審核簽署意見后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提出陳訴申辯或聽證的,按規定履行程序后,并經案件執法人員、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長、法制審核人員審核后,提報黨組進行集體討論。集體討論結果經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五條 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程序為:案件執法人員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意見,經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召開案審會集體討論,報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長,法制審核人員、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同意后,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如案件較為復雜,需黨組集體討論的,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需報黨組集體討論。按程序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經案件執法人員、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長、法制審核人員審核,提報黨組進行集體討論。集體討論結果經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六條 積極推行法制審核前置制度,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立案調查、案審等環節邀請法制審核人員、法律顧問共同參與,提前介入。
第七條 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調查取證困難等需要延長的,經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延期后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的回避,由該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回避決定作出前,主動申請回避或者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案卷材料,涉案證據、案審內容需嚴格保密,案件審理相關人員不得透露案件相關情況,其他人員不得向案件審理相關人員打聽案件辦理情況。
第十一條 嚴肅農業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紀律,對違反農業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制度的相關人員,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龍南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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