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建設管理,提高項目規劃立項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快項目實施,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儲備庫建設管理總體遵循科學論證、合理排序、動態管理原則,確保農田建設項目先儲備,后立項實施,項目儲備規模適當,能隨時實施。
第三條 項目儲備庫建設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納入農田建設日常工作。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本區域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市級、省級農業農村部門逐級審查、匯總建立本級項目儲備庫。
第四條 農田建設項目儲備應圍繞當地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方案和農田建設規劃開展。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包括新建農田項目、改造提升項目、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等(含財政補助資金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國債項目及其他資金項目等),且應分類儲備。
第二章 項目選址
第五條 納入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符合當地農田建設規劃,項目選址、區域范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資金需求科學合理,項目區土地權屬清晰,當地群眾積極支持,建設后能有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糧食產能,具備立項后及時組織實施的條件。
第六條 入庫項目選址應嚴格執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22)和《江西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范(修訂)》(贛高標準農田組字〔2021〕3號),優先將永久基本農田、大中型灌區覆蓋范圍內、糧食生產功能區內和種業基地內的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除永久基本農田外,嚴禁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河湖管理范圍內、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嚴格管控類耕地內、退耕還林地等禁建區建設高標準農田。
第七條 入庫項目應充分征求當地農民群眾意見,提高農民參與農田建設意愿,項目區所在鄉鎮政府應組織相關行政村,采取民主方式征求農民群眾意見,就實施農田建設項目意愿、土地權屬調查調整、項目建設內容等具體事項作出承諾,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農田建設項目參照辦理。
第八條 入庫項目應至少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明確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實施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內容、建設方案、投資估算、效益分析以及項目規劃圖等,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完成初步設計,達到能直接實施要求,項目建設內容應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22)要求,國家補助資金使用范圍應符合《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章 項目入庫
第九條 入庫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制度,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定期組織鄉鎮政府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成熟一個申報一個”的方式,動態編制農田建設項目入庫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需由項目申報單位組織編寫,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建設目標、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方案、投資估算、效益分析、項目規劃圖以及建后管護方案等。
第十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收到項目建議書后,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對評審可行和實地考察合格的項目經公示后納入項目庫,按項目類別和優先序匯總項目的基本信息。未通過評審的項目文本及有關材料退回項目申報單位,按評審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后,可作為新儲備項目申報入庫。
第十一條 縣(市、區)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儲備規模,按照各地農田建設規劃和將永久基本農田逐步建成高標準農田方案分年度儲備,至少確保兩個年度立項需求,并逐年更新調整。縣(市、區)項目儲備庫建立調整情況,于每年5月底前上報所屬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建立調整市級項目儲備庫,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應于每年6月底前匯總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審查后,建立調整省級項目儲備庫。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入庫項目進行審查,綜合考慮項目規劃布局、政策要求、基礎條件、建設規模、資金投入、農民意愿等情況,定期分析研判,審查上圖入庫數據的合規性,提高入庫項目質量,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不得入庫。
第四章 項目出庫
第十三條 項目儲備庫是安排項目的基礎。各地落實年度任務和國家重大戰略所需項目均應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原則上不得選擇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并按照項目儲備庫確定的優先序進行選擇。經批復立項的農田建設項目自然出庫。
第十四條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應在上級下達農田建設任務后,及時從項目儲備庫中選擇項目實施,可根據上級下達的農田建設任務情況,因地制宜對儲備庫項目進行組合、分割實施,不宜分割的應整體實施,多建設的面積建成后可充抵次年度農田建設任務,所需建設資金可通過從次年上級下達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歷年農田建設項目結余資金或安排專門財政資金等途徑解決。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上報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設區市農業農村局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批復并匯總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項目應在上級任務下達后1個月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和上報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確定實施項目后,組織開展實地測繪和勘察,嚴格執行“三進三出”制度,充分征求基層和項目區農民群眾意見,嚴格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22)等標準規范,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并嚴格按照農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相關制度組織實施。
第五章 儲備庫管理
第十六條 入庫項目每年動態調整更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提前謀劃本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及時入庫,定期分析研判,對已納入年度建設計劃或因情況變化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及時出庫,按程序逐級調整備案。
第十七條 納入儲備庫的項目,因重大工程實施、行政區劃調整、用地性質變化等因素,導致原儲備庫的項目不符合項目立項要求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清理出庫,并補充數量、規模適宜的新項目入庫,按程序逐級申報調整備案,確保儲備庫項目數量充足、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連續三年未被安排建設實施的項目,應根據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對項目建設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作為新儲備項目納入儲備庫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加強各地儲備庫建設的指導和監督,不斷提高儲備庫建設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條 項目儲備庫建設管理應納入各地農田建設年度評價激勵范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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