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本著“總體穩定、局部統一、減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則,決定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進行調整完善。現將調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漁海域
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
二、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三、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北緯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三)北緯26度30分至北緯12度的東海和南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北緯35度至北緯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漁船可申請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許可,由相關省份漁業主管部門核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六)小型張網漁船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于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七)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八)釣具漁船應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九)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統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船籍港臨近碼頭停靠。確因本省份漁港容量限制、無法容納休漁漁船的,由該省份漁業主管部門與相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安排。
(十)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
(十一)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四、實施時間
上述調整后的伏季休漁規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1〕1號)相應廢止。
農業農村部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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