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發改委出臺《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分為總則、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方式、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修復、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修復、信用信息修復的協同聯動、信用信息修復的監督管理與誠信教育、附則等7章,共計33條。這是根據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社會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的重要論述,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的相關政策要求,在總結相關部門和地方信用修復實踐基礎上出臺的一部重要部門規章。《管理辦法》全面系統地構建了信用信息修復管理的重要規則體系,進一步夯實了信用信息修復的法治基礎。
筆者認為,《管理辦法》構建了信用信息修復的核心制度體系,主要包括:
一、體系化構建信用信息修復機制。按照信用信息修復的種類,《管理辦法》進行了類型化規定。其中,第二章規定,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等。與第二章相銜接,第三章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修復作出規定,第四章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修復予以規定。《管理辦法》對信用修復機制的類型化規定,體系化構建信用信息修復機制,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明確信用信息修復的實質條件。失信懲戒機制、信用修復機制具有前后相續性。失信懲戒機制旨在對失信主體實施必要的約束或管理,而信用修復作為與失信懲戒相銜接的重要機制,則主要是相關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后,通過信用重塑,獲得交易對方、社會及政府的信任。因此,明確規定信用信息修復的條件,是實現信用信息修復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以該定義為基礎,相關條文對信用信息修復的具體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終止公示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二)達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總體來看,作為失信懲戒制度的必要延伸,《管理辦法》關于信用信息修復的實質性條件主要有三項,即:第一,糾正失信行為;第二,維持適度的懲戒和管理,即達到最短公示期限方可進行修復;第三,信用主體作出信用承諾。關于最短公示期,《管理辦法》予以了明確,即: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同時,對于違反信用承諾的失信主體,其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三、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信用信息修復作為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和必要延伸,呈現出鮮明的行政主導特征。在信用修復工作中,信用監管部門實際上扮演著信用修復管理者、信用修復監督者和信用修復服務者三重角色?!豆芾磙k法》注重從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對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規定。其中,第29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對信用信息修復工作進行督促指導。第23條規定,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承擔申請受理、審核確認、信息處理等具體工作職責。通過對相關部門在信用信息修復過程中的職責、程序等方面的界定,將推動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規范公權力的運行。
四、強化對相關信用信息修復主體的權益保障。信用信息修復工作關系到失信主體的合法權益?!豆芾磙k法》對相關信用主體的權益保障予以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例如: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二條規定,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第15條明確規定了不予歸集和公示的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1)以簡易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2)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3)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不公示。同時,該條明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應當進行歸集和公示?!豆芾磙k法》第17條還規定,相關失信主體認為行政處罰公示內容有誤或者公示期限不符合規定等情形,可以提出申訴,相關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反饋并及時更新信息。對于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的程序及時限,《管理辦法》也進行了明確。這些規定,遵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體現了善意文明執法的理念,較好保障了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事業和工作,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管理辦法》順應法治建設和信用建設的基本邏輯,總結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經驗,注重與相關政策和立法相銜接,全面系統地構建了信用信息修復的重要規則體系,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王偉,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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