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和種業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旨在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供給和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培育和推廣畜禽優良品種,振興畜禽種業,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范公共衛生風險,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詳細解讀有以下亮點:
一、完善立法目的。
畜牧業是防范公共衛生風險的重要領域之一,種業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的根本,保障畜禽產品供給已成為畜牧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因此,順應新時代畜牧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在畜牧法立法目的中充實了保障畜禽產品供給,培育和推廣畜禽優良品種,振興畜禽種業,防范公共衛生風險、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等內容。
二、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在畜牧業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
我國畜牧業發展,對于保障國家食物安全、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牧民增收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為支持畜牧業發展,畜牧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謀劃布局。同時,明確對在畜牧業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激勵全行業更加奮發有力地做好畜牧業發展工作。
三、明確可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基本條件。
新修訂的畜牧法明確經過馴化和選育而成,遺傳性狀穩定,有成熟的品種和一定的種群規模,能夠不依賴于野生種群而獨立繁衍的馴養動物,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這對于準確把握畜禽范圍,規范畜牧業監督管理,正確處理好資源保護利用與產業發展的關系,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和農牧民持續增收具有現實意義。
四、強化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畜禽遺傳資源是重要的戰略性資源,是農業科技原始創新和現代種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因此,此次畜牧法修訂強化了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相關要求,明確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多元參與,堅持保護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同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用地的需求。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應當經原建立或者確定機關批準,搬遷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妥善安置。
五、支持畜禽種業自主創新和扶持畜禽種業企業發展。
實現畜禽種業振興,要堅持以種業企業為主體,以自主創新為核心。新修訂的畜牧法明確提出國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實施全國畜禽遺傳改良計劃。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種業自主創新,加強育種技術攻關,扶持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創新型企業發展。
六、實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全國統一管理。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是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修訂的畜牧法明確規定,國家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在統一的信息平臺辦理。主要目的是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種畜禽生產經營精準化管理和服務,及時有效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種畜禽及其遺傳材料質量,提升我國畜禽種業發展水平。
七、完善畜禽養殖用地政策。
養殖用地是畜牧業的基本要素,也是當前最突出的制約發展因素。新修訂的畜牧法在原先用地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用地保障,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地合理需求。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八、明確養殖戶防疫條件和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規模養殖場污染防治條例》分別從防疫條件和畜禽糞污處理利用方面對畜禽養殖場進行調整和規范,并沒有涉及廣大中小養殖戶。針對當前我國規模養殖與農戶散養并存的實際,考慮到各地區畜牧業發展差異,新修訂的畜牧法實行分類指導,對畜禽養殖戶的防疫條件、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九、加強養殖戶權益保護。
目前,全國共有各類畜禽養殖主體6700萬個,規模養殖場占1.4%,養殖戶占98.6%,是典型的小規模大群體。畜牧法第四十七條專門就支持帶動養殖戶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對一些地方限制養殖戶發展的錯誤認識和做法在法律上明確予以糾正。
十、增加草原畜牧業、畜禽屠宰各一章。
草原畜牧業作為牧區農牧民生產生活的主要依靠、牧區鄉村振興的支柱產業,是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短板。畜禽屠宰一頭連著生產、一頭連著消費,是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環節。新修訂的畜牧法堅持問題導向,從支持草原畜牧業發展、規范畜禽屠宰行為角度作了系列針對性的規定。
十一、建立畜禽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監測預警制度。
這是此次修訂的畜牧法中增加的主要制度性規定之一。隨著畜牧業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全行業對生產和市場權威信息的需求越來越迫切,結合近些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引導畜牧業生產發展方面的實踐經驗,為進一步加強畜牧業市場引導,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畜牧法明確從國家層面建立統一的畜禽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監測預警制度,更好地服務于畜禽產品穩產保供工作需要。
十二、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產品供給。
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發展畜牧業生產、保障肉蛋奶供應負總責,制定發展規劃,強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禁養限養。此次,畜牧法將省負總責要求制度化、法治化,進一步強化畜禽產品穩產保供屬地責任,要求建立穩產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責任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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