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出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完善,市場機制作用日趨增強,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斷優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對應當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進行不當干預,如設定歧視性標準、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實施地方保護、區域封鎖;指定交易和不當干預經營者生產經營;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不當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等。這些政策措施從長遠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場資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會創新活力,降低了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不利于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也不符合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優化服務的要求。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這一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助于規范政府及其部門的相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措施,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為了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要求,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制定《江西省水利廳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
二、哪些政策文件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答:在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含省政府辦公廳)政策措施,或者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政企合作、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三、公平競爭審查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標準,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
四、公平競爭審查的方式和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規定具體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誰審查、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由起草處室(單位)具體負責;二是規定起草處室(單位)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具書面審查結論,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要引入第三方評估;三是書面結論應當體現包括核對審查標準、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判斷是否適用例外規定等在內的整個審查流程,防止敷衍了事。書面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機關存檔。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重點有哪些?
答:一是嚴格審查增量政策。政策制定機關對新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要求,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多家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進行自我審查。進一步健全審查機制、落實審查責任,把公平競爭審查落實到每一項政策措施的起草和決策過程中,切實保障公平競爭審查的實際效果,防止再出臺新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二是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政策制定機關對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定期評估,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三是加強監督問責。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門,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嚴格追究責任,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處理決定,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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