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華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水資源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是資源節約的重點領域。《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將為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促進水資源全面集約節約利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對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十六字”治水思路具有重要而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節水立法的重要意義
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將節水列為我國解決水問題、保障水安全的優先選項。隨著我國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對于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來,我國節水工作得到了長足發展,但依然存在制度約束性不強,政策強制性不夠,管理措施法治依據不足等問題,制約了節水工作的縱深推進。《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資源節約工作的意見》強調,要綜合運用好法治化手段,不斷完善和逐步提高重點產業、重點產品的水耗標準,促進資源科學配置和高效利用。在此背景下,出臺《條例》,就是要通過最頂層、最剛性的制度建設,把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進一步推動國家節水行動落地見效。
二、《條例》的特色亮點
(一)在行政法規層面固化了節水優先方針
《條例》總則第四條規定“國家厲行節水,堅持和落實節水優先方針,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水義務”。在全球氣候變化和水資源脆弱性增強的大背景下,《條例》通過確立節水優先的方針,要求全社會共同參與,可有力促進形成節水合力,推動節水型社會的全面建設,將有效推動國家水安全體系的建設,促進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
(二)將構建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作為節水的前置條件
《條例》中提出的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是實現節水目標的重要保障。通過落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原則,將水資源承載能力作為國家和地區發展的基本邊界,確保在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這種以水資源為基礎的發展模式,要求各級政府和所有用水主體在規劃、建設和生產活動中嚴格遵守水資源承載能力約束,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三)把節水管理要求貫穿于用水全過程
《條例》對用水的全過程進行了細致的劃分并做出了明確規定,內容涵蓋了節水規劃、定額制定、計量和供水等各個方面。這種全過程管理模式,旨在通過科學規劃和嚴格管理,實現水資源的精細化管理和高效利用。特別是通過制定用水定額,明確了各行業、各領域用水的標準和限額,為節水提供了量化的依據和目標。同時,加強用水計量和監管,確保用水行為的合規性以及節水措施的有效實施。
(四)采取全領域全方位的綜合節水措施
《條例》從工業、農業、生活等多個方面提出了綜合性的節水措施。在工業領域,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和設備,實現循環用水和廢水回用,提高用水效率。在農業領域,推廣節水灌溉技術,優化農業水利設施,提高灌溉效率。在生活領域,推進城市節水和農村節水,提高公眾的節水意識和技能。此外,《條例》還鼓勵非常規水的利用,如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和海水淡化,拓寬水資源供應渠道。
(五)將推動節水產業發展放在了突出位置
《條例》強調節水產業和節水服務業的發展,通過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應用,推動節水技術和產品的廣泛應用。鼓勵企業和研究機構開展節水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提高節水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同時,通過實施水效標識管理和質量認證,引導消費者選擇節水產品,形成節水產品和技術的良性發展環境。
(六)獎懲并舉保障節水措施落地見效
為了保障節水措施的有效實施,《條例》提出了一系列激勵和獎懲機制。通過設立節水獎勵和補貼政策,鼓勵各級政府、企業和個人采取有效的節水措施。同時,對違反節水規定的行為,設立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確保節水政策的嚴肅性和執行力。
三、加強《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節約用水工作的重要特征就是涉及社會各行業領域,涉及政府、企業、公眾等各類主體,需要每個人和組織都積極響應節水號召,共同努力。《條例》的施行將有效引導和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水的良好氛圍,提升全民節水意識和節水技能,推動我國節水管理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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