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現場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規范河道采砂現場監督管理行為,依據《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河道內從事河道采砂、運砂活動和采砂現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長江河道采砂、運砂活動和采砂現場監督管理按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吹填固基、整治河道(航道)等工程性采砂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采砂現場監管與執法監督
第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巡查計劃,加強執法巡查與執法聯動。
第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監督管理人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檢查采砂船舶是否取得采砂許可,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進行開采。
(二)對運砂船舶(車輛)裝運砂石數量進行查實,核簽《江西省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對裝運砂石駛離可采區的運砂船舶及河道管理范圍內裝運砂石的運砂車輛是否持有《江西省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進行查驗。
(三)督促采區業主建立和落實作業臺班記錄制度,逐日統計采砂總量,并匯總報送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督促采區業主維護可采取的正常作業秩序和夜間禁采。
(五)督促采區業主按照要求堆放砂石、處理棄料、落實環保措施。
(六)對采區業主在采砂管理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指導、協調。
第五條各可采區可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對運砂船舶進入可采區裝運砂石實行排號輪班制度。未取得裝運號牌的運砂船舶,應當在采區業主指定地點排隊等候裝載。每艘采砂船舶允許1-2艘運砂船舶同步跟班作業。
第六條有許可權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可采區開采前及開采結束后進行水下地形或采區最低控制高程測量,測量也可以委托有水下測量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現場監督管理人員要嚴格督促采區落實最低高程控制要求,同時應在開采前監督采區業主按規定設置采區邊界標識。
第七條可采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采區業主或者采砂船主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處理:
(一)超許可船數開采;
(二)超許可功率開采;
(三)超許可范圍開采;
(四)超作業時間開采;
(五)超許可采砂總量開采;
(六)其他違法行為。
運砂船舶超過核定載重線裝運砂石的,現場監督管理人員應拒絕為其核簽《江西省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
第八條設區市、縣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在日常巡查監管過程中發現本水域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非法采砂行為的,要立即進行制止,同時報告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巡查工作,建立巡查、督辦制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重點督辦,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不定期巡查和對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督辦,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周巡查不得少于2次。
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合法采區、砂場、砂石進出的主要通道、非法采砂易發水域、交界等糾紛多發易發水域等安裝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加強信息共享,并利用海事、公安等監控設備,對車輛船舶進行識別,獲取執法取證有用的影像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履行好所屬水域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監督管理與水行政執法職責,加強采、運砂船(車)的執法檢查。交界水域發生的非法采、運砂行為實行跨區域聯合執法,共同打擊交界水域非法采砂行為。采砂船舶在本行政區域內違法采砂或非法移動的,不論其船藉港是否屬于當地,均應依法予以查處。發現非法采砂船舶越界逃竄離開本轄區范圍時,按照非法采砂、非法移動行為發生地管轄的原則,可跨行政區追蹤查處,并及時通知對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如需協助的,對方應積極支持,并協調有關方面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建立河道采砂上下游執法檢查聯動機制,上游采區要及時將運砂船的船號、裝載量、采運管理單編號等信息通報下游執法檢查點,下游執法檢查點要對所有未通報的運砂船進行重點檢查,對通報的運砂船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采區現場和本水域違法采、運砂監管。執法檢查中發現采運管理單填寫數量小于實際裝載量或無采運管理單的運砂船來自上游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上游違規可采區停產整頓,并追究該采區負有責任的現場監督管理人員的責任,涉及違紀違法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管理
第十四條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均應實行集中停放管理。
第十五條涉及使用采砂船舶(機具)采砂的轄區水域,政府必須合理規劃,在合適水域設立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點,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集中停放點具體位置(坐標:東經、北緯)、總負責人、各船舶負責人及船名船號等內容。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點必須設立明顯標識,標明集中停放點名稱、具體坐標、管理職責等內容(見附件1)。
本省境內長江水域、鄱陽湖水域、五河干流水域以設區市為單位規劃設立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點,其它河流以縣為單位規劃設立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點。因客觀條件無法集中停放的,要對采砂船舶(機具)的停放地點登記造冊,明確監管人員,并加強日常巡查。
第十六條各集中停放點均應落實一名總負責人和具體監管人員,對停放點進行監督管理,采砂船舶(機具)進入停放點后,應當統一登記編號(見附件2、3),有序停放。所有集中停放的采砂船舶(機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集中停放點。對擅自離開的,屬非法移動,應當依法給予處罰,責成重新返回集中停放點停放。
第十七條建立集中停放船舶(機具)離開申請制度。采砂船舶(機具)確需離開集中停放點的,必須先由船主申請(見附件4),經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離開,并發放《江西省河道采砂船舶移動通行證》。凡未按規定擅自移動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處罰權的河道采砂管理單位依法處罰。
采砂船舶(機具)在本縣內移動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縣移動的,需所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接受,并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設區市移動的,需所到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接受,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省移動的,需外省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接受后,方可批準。
第十八條集中停放點現場可以采取外包服務的方式,引入保安公司等社會第三方力量,負責集中停放采砂船舶(機具)的現場監管,并引進商業保險公司防范集中停放采砂船舶(機具)的意外風險。各級水政監察機構要不定期對集中停放點進行檢查,落實集中停放點的現場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本省境內長江水域省級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點設在濂溪區新港官洲夾套,鄱陽湖水域省級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點設在廬山市南門碼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增設或撤銷省級集中停放點。
第二十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集中停放點管理的指導、督促、協調及建設管理經費保障;省級集中停放點所在地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省級集中停放點建設和管理工作;屬地有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省級集中停放點的管理工作,及時打擊停放點中擅自離開的采砂船舶(機具)。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情況的采砂船舶(機具),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進入省級集中停放點,采砂船舶(機具)需離開省級集中停放點的,經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離開:
(1)在本省境內長江水域查獲的非法移動或非法采砂的船舶(機具)經批準移送至長江水域省級采砂船舶集中停放點停放。
(2)在鄱陽湖水域查獲的無證或非法采砂的船舶(機具),經批準移送至鄱陽湖水域省級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點停放。
(3)其他經批準的采砂船舶(機具)經批準移送至相關的省級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點停放。
第四章采運管理單管理
第二十二條凡在河道可采區依法開采的砂石通過船舶、車輛對外運輸的,必須持有有效的采運管理單。
第二十三條紙質采運管理單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由許可河道采砂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二十四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采運管理單的管理,應指定票據專管員負責管理,票據專管員負責票據的印制、發放、統計、上報等工作。票據專管人員應由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員工擔任。
第二十五條采運管理單由現場監督管理人員向許可河道采砂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采運管理單的發放管理及使用情況由許可河道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運管理單為一次性有效,不得重復使用。
第二十六條采運管理單的發放和領取原則:取得河道砂石開采權后,現場監督管理人員需持有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河道采砂許可批復文件及采砂許可證申請領用。
各地開采計劃中,要通過船舶運輸砂石經鄱陽湖入長江的,需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取、使用專用的采運管理單。
第二十七條采運管理單的領取程序:1、填寫《砂石采運管理單領取登記表》(見附件5),2、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審核,3、分管領導審簽,4、由票據專管員發放。
運砂船舶(車輛)在裝運依法開采的砂石時,應根據其裝運的砂石數量,向采區現場監督管理人員領取采運管理單。
第二十八條采運管理單一式四聯,并加蓋監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公章,第一聯由監管單位留存,另外三聯分別交采砂業主、運砂船(車)主、采砂船(砂場業)主收執。監管單位要做好臺賬,并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檢查和審計。采砂業主、采砂船(砂場業)主應當保存采運管理單,運砂船(車)主應當隨船(車)攜帶采運管理單。
第二十九條采運管理單由采區現場監督管理人員負責填寫發放,采砂船舶(砂場)、運砂船舶(車輛)負責人簽字認可,采區現場監督管理人員簽字核認,開票累計總量應當與可采區的許可總量相一致。
第三十條采運管理單應當如實填寫以下內容:
1、裝載設備類型(船舶、車輛),裝載實際噸位,卸砂地點;
2.采區(砂場)名稱、采砂船船名船號、運砂船舶(車輛)名號;
3.采砂船舶(砂場)負責人簽字(聯系電話)、運砂船舶(車輛)負責人簽字(聯系電話)、現場監督管理人員簽字(聯系電話);
4.裝載時間及注明有效期限。
第三十一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所屬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運砂船(車輛)的檢查監督。凡未能提供有效采運管理單的運砂船(車輛),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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