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招商局集團、中國交通建設集團,部屬有關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部制定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強化責任落實,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
本辦法所稱警示,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就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有關問題,向行業發出提醒告誡。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約談單位)對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不力的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或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下統稱被約談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督促整改的談話。
本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掛牌督辦單位)督促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被掛牌督辦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或隱患進行管控或整改的行為。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遵循依法依規、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不替代或減輕政務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責任追究。
第二章 警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警示:
(一)發生較大事故,或發生一般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發生涉及10人及以上險情或突發事件的;
(三)連續發生事故,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實施警示: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較大事故、重大險情或突發事件的;
(三)經研判安全生產苗頭性、趨勢性問題突出,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形勢趨于嚴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八條 警示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有關工作要求等。
第九條 由交通運輸部實施的警示,根據職責由部內相關司局負責起草,按程序報批后印發。需要以部安委會名義印發的,按程序報部安委會領導批準后印發。
第三章 約談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或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
(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和監管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發生險情或突發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不到位,導致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不力,重大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掛牌督辦的事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謊報或瞞報的,或存在遲報、漏報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或交通運輸行業中央企業有關負責人實施約談:
(一)未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有關決策部署或部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或貫徹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的;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個月內在管轄范圍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累計死亡人數超過30人的;
(三)發生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險情或突發事件的,或謊報或瞞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部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交通運輸相關領域事故多發頻發,事故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安全生產總體形勢嚴峻的;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本條有關事故統計,道路運輸事故以車籍地進行統計,水上交通事故以船籍港進行統計,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和港口作業事故以事發地進行統計。也可結合事故調查實際,以事故調查責任劃分確定被約談單位。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約談要求。
第十三條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后,應當準備書面約談材料,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教訓汲取、整改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約談工作由約談單位有關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主持,約談程序包括:
(一)約談單位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單位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計劃等;
(三)約談單位問詢有關問題;
(四)約談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條 約談工作應當形成約談紀要,經約談單位有關負責人批準后印發被約談單位。被約談單位為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必要時可將約談紀要抄送被約談單位的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被約談單位應按照約談紀要的要求完成問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約談單位。
第十七條 約談單位應了解被約談單位整改進展情況,適時開展跟蹤督導。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開展的約談工作,由部內相關司局提出,報部領導批準后,以部名義實施。由部領導或授權相關司局主要領導主持約談。
第十九條 因交通運輸事故或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確需約談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運輸部可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委〔2018〕2號)有關規定,提請國務院安委辦按照有關程序開展約談。對涉及中央企業的,可商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約談。
第四章 掛牌督辦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掛牌督辦: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落實或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整改評估中發現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四)行業安全監管職責不明確或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安全監管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的;
(五)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行業中央企業實施掛牌督辦:
(一)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需由部牽頭督辦整改的;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需部督促進行整改的;
(三)安全監管和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需部督促進行整改的;
(四)對部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問題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掛牌督辦單位,通知應包括督辦事項、督辦內容、整改要求、辦理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應及時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督辦通知起30日內報掛牌督辦單位,并組織實施。接受掛牌督辦單位的跟蹤督導。
整改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計劃、整改措施、時間安排、應急預案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掛牌督辦單位應掌握整改落實進展情況,適時開展跟蹤督導。
第二十五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應將整改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將整改情況報掛牌督辦單位,提出核銷申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涉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企業職工通報,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六條 掛牌督辦單位收到核銷申請后,應對督辦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提出核銷意見。同意核銷的,下發通知予以核銷;不同意核銷的,應說明理由,并責令繼續整改。
第二十七條 被掛牌督辦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應當說明原因,制定安全生產防范措施或應急預案,并報掛牌督辦單位。
第二十八條 掛牌督辦單位在跟蹤督導或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被掛牌督辦單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或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產事項,由部內相關司局負責提出掛牌督辦和核銷建議,報部領導批準,以部辦公廳名義印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實際情況,可分別或同時實施警示、約談、掛牌督辦。
第三十一條 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地區的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依據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職責分工,在各自領域完善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安委辦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的通知》(交安監發〔2011〕777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交安監〔2013〕4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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