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行業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近日,交通運輸部制定印發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辦法》(交安監規〔2023〕6號,以下稱《辦法》)。為便于有關各方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1年以來,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先后印發了《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約談辦法(試行)》(交安監發〔2011〕777號)和《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辦法》(交安監發〔2013〕470號)(以下稱“兩個辦法”)。兩個辦法自實施以來,有效推動了行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豐富了安全監管手段,提高了安全監管效能。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2021年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對督辦等工作也提出了相關要求。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工作,研究出臺《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正文共分五章三十三條內容。
第一章為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定義、職責分工、工作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為警示,包括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了部級、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警示的情形,警示內容以及部實施警示的程序等內容。
第三章為約談,包括第十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行業中央企業有關負責人、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或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約談的情形,細化了約談通知、約談材料、約談實施、約談紀要、整改督導、聯合約談以及部實施約談的程序等內容。
第四章為掛牌督辦,包括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九條。明確了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掛牌督辦的情形,細化了督辦通知、整改方案、跟蹤督導、核銷申請、督辦核銷、問題通報以及部掛牌督辦的程序等內容。
第五章為附則,包括第三十條至三十三條。明確了長航局、珠航局、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等單位參照執行,三個國家局根據職責分工完善相關制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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