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7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以下簡稱《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修改,取消了“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為落實《決定》要求,交通運輸部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取消了上述罰款事項。此外,依據國家機構改革部署,對部分機構名稱進行了相應修改;依據近兩年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處罰規定進行了梳理和調整,以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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