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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新修訂的《江西省公路條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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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條例

(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8號

  《江西省公路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四章 公路保護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六章 農村公路特別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含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h道、鄉道和村道統稱為農村公路。

  公路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類、技術等級分類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林區公路等專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作的領導,將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全省公路監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職責具體承擔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所轄公路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權限內的公路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水行政、林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檔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與公路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行業科學技術創新機制,鼓勵公路行業科學技術創新和先進專利的應用;鼓勵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公路數字化建設,構建安全、綠色、便捷、高效的現代智慧公路網。

  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公路網規劃要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編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生態環境、林業、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公路規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編制。

  公路規劃編制應當堅持科學、規范的原則,并進行專家論證。

  公路規劃批準后,除涉及國防的內容外,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公路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報請批準;對未納入公路規劃或者與公路規劃不一致的公路建設項目,不予批準。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建設工程有關規定執行,并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保護文物古跡。公路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 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籌集:

 ?。ㄒ唬┴斦芸睿ㄒ婪ㄕ鞫惢I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

 ?。ǘ﹪鴥韧饨鹑跈C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的投資、捐款;

  (四)依法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

 ?。ㄎ澹╅_發、經營公路的公司依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

 ?。┓苫蛘邍鴦赵阂幎ǖ钠渌绞健?/p>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使用土地,應當依法辦理使用手續。公路建設用地的征收補償和拆遷安置等,由公路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公路建設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擬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內不得再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客貨運站(點)、服務區(停車區)、養護所(站)、應急保障基地、超限檢測站點、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執法管理用房及設施、路網運行監測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的原則,及時完善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和相應的防護設施。

  禁止非施工車輛和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以及施工完畢尚未投入試運營的路段。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交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試運營。試運營之前,應當明確試運營期間的管理和養護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試運營期滿,并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公路立項時,確定改建后未并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單位,并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辦理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報廢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接收并履行管理、養護及行政執法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路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路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公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同步開展電子化檔案建設和移交,已運行的公路應當逐步實現檔案電子化。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養護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普通國道、省道養護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按照本條例第六章有關規定執行。高速公路,普通國道、省道,農村公路的養護單位以下統稱為公路養護責任單位。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公示公路路段養護責任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聯系方式,建立公路養護巡查制度,及時記錄養護巡查、檢測、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全省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的定額標準。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交通量、養護定額及養護規范,編制公路養護計劃;其中高速公路養護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作業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合同管理。

  公路發生坍塌、隆起、損毀等嚴重影響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應急養護的情形,公路養護責任單位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養護作業單位實施應急養護。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第二十一條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統籌安排公路養護施工,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除應急養護外,養護工程施工應當選擇交通流量較小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養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加強對養護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日常監測,定期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鼓勵運用自動化快速檢測技術開展檢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公路工作實際,開展日常養護巡查和進行日常養護作業。日常養護作業需要臨時占用公路路面的,應當保證通行和養護作業的安全。

  因公路養護影響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配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對跨越鐵路、河流的公路開展日常養護、應急養護、巡查檢查、檢測評定、養護施工等養護作業時,相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培訓與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確保惡劣天氣、地質災害、重大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發生時搶修救援需要。

  公路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公路承災體普查工作,維護和完善公路防護工程和排水設施系統,提高公路的防災抗災能力。

  第四章 公路保護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公路管理及資產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入賬核算,通過信息化系統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公路資產管理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國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于二十米,村道不少于十米,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第二十七條 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管線等設施時,需要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既有或者規劃公路的,應當征求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既有公路的安全暢通和規劃的相互協調。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或者增設平交道口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設置規范、清晰、齊全的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加強現場管理。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的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發布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內設置非公路照明、監控監測、信號燈等設施,應當提前告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并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發現前款規定的設施有缺損、移位、變形等情形,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修復、處理;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因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需要,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各類設施、標志標線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主動配合,予以遷移、加固或者自行拆除。

  第三十條 在公路行駛的貨運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標準或者超過公路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囕v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應當與許可證書記載的內容一致;

 ?。ǘ┌凑赵S可的時間、路線、速度在公路行駛;

  (三)按照許可的護送方案采取護送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依法保障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綜合治理。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利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貨物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將其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比較集中的區域,加強貨運車輛檢查,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三條 從事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礦產、城市建筑渣土、河道砂石、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貨物裝載和道路運輸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鞔_裝載、計重、放行等方面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貨物裝載臺賬制度,貨物裝載臺賬至少保存六個月;

 ?。ǘ┰O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貨物源頭單位應當實時、準確將裝載信息傳輸至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

 ?。ㄈ┎坏梅判谐蕹d車輛出站(場)。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設施、設備,并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和超限檢測程序。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托公路超限檢測站點開展聯合治超巡查,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可以在公路、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對貨運車輛開展流動檢測。

  經流動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置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

  對經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即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未即時接受處理,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經過審核真實有效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以短信或者電話等方式通知當事人限期接受調查處理;逾期不接受調查處理的,可以將記錄的超限超載信息向社會公告,并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重點監管、依法從重處理。

  貨運車輛經過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區域時,不得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多車輛并排、首尾緊隨、停車或者偏離稱重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三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路安全風險隱患聯合排查機制,會商確認風險隱患并及時處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公路或者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對公路限速進行調整或者完善安全設施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企業分布及路網布局等,規劃建設或者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所,明確危險化學品運輸重點管控路段、重點監管路段以及常備通行路線,并向社會公告。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駛入公路服務區的,應當遵守服務區安全管理制度,主動向服務區管理人員提供運輸介質及應急處置措施等信息,并服從公安機關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十九條 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渡口管理的規定,服從渡口管理人員的調度和指揮。

  公路渡口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合理安排運力,提高渡運效率,嚴禁超載,確保渡運安全。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四十條 高速公路防護、排水、安全設施,監控、通信、收費系統,養護管理、執法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車輛救援、超限運輸檢測、交通量觀測等專用場所、設施,以及服務區等經營服務場所、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前款規定的系統、場所和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限期補建;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運營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高速公路養護運營服務質量評價。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服務區和車輛救援監督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籌資建設的高速公路養護運營的監督管理職責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承擔。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提供良好的路況及運營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公路技術狀況等監測、統計調查工作,建立健全養護工程質量檢查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應當考慮工程實施對交通的影響。確需封閉一條以上車道時,應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發生阻塞,保證安全通行。

  第四十三條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兩公里以上收費站連接線,在高速公路通車之日起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養護、管理。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準后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期限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確定。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需要根據高速公路養護狀況、運營服務質量等予以調整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探索根據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時段、車型等情形實行差異化收費。

  高速公路實施改建、擴建工程,提升建設規模和通行能力,收費標準、期限按照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行政法規對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合理控制運行管理和養護成本。

  政府償債公路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養護費用從財政部門批準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應當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不得挪作他用;經營性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外,優先用于償還債務、養護費用。

  車輛通行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高速公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聯網收費,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聯網收費工作的監督管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獲取本單位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公布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電話等內容,文明收費,接受監督。

  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足額交納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的減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符合減免規定的車輛,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經查驗后方可通行。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保證車輛暢通。因改造等確需關閉收費站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事先報告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收費站出入口排行車輛超過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費站出站車輛排行至主線車道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增加收費人員、增設相關設備等應急管理措施,保證車輛通行暢通。

  收費站通行能力不能滿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規定的應急管理措施不能解決擁堵問題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改造或者遷建收費站。

  支持在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置車輛通行費簡易收費站。

  第四十九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行為:

  (一)調換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卡或者憑證;

 ?。ǘ┟俺湎硎苘囕v通行費減免政策車輛;

  (三)采取沖磅、跳磅、剎磅等非法方式妨礙正常計重;

 ?。ㄋ模┕室鈸p壞、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

 ?。ㄎ澹┢渌芙弧⑻咏弧⑸俳卉囕v通行費的行為。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第五十條 自高速公路兩側用地外緣起向外八十米范圍內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并加強管理。

  設置高速公路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范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的經營管理。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服務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的經營管理,加強服務區(停車區)服務設施維修、提質升級,確保服務區(停車區)設施處于良好狀態,保證安全,保持清潔、衛生。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能源等部門應當對服務區(停車區)提質升級在立項、用地、用水、用電、垃圾轉運及污水處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內的停車場、公共廁所、供電、供水、加油、汽車維修等應當晝夜提供服務。停車場、公共廁所、飲用水服務應當免費。

  未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擅自關閉高速服務區(停車區);因服務質量或者服務功能不能滿足基本需求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因故無法提供部分服務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通過可變信息板等設施及時發布信息,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服務。

  第五十二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遵循就近、安全、快速和便捷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車輛救援和現場清理。故障車輛原則上拖拽、牽引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服務區或者與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不得強行拖至指定場所進行維修。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費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救援車輛應當安裝標志燈具并噴涂明顯的標志,執行車輛救援任務時,應當開啟標志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區,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第五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保護財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勘查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維持交通秩序,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進行車輛救援;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負責現場調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處理路產損失。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建立高速公路沿線惡劣天氣和地質、洪澇災害的信息互通、監測數據匯交與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監測、預報和預警服務工作。

  高速公路因嚴重損毀、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特殊情形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修搶通、車輛救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采取限制車速、壓車帶道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其他措施仍然難以保障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消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交通管制。實行或者解除交通管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農村公路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為目標,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絡,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服務和支撐鄉村振興戰略。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事業發展,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村道的管理和養護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及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予以支持。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支出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無償捐助或者市場化等方式將資金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

  第五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盡量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

  縣道原則上應當按照三級及以上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應當按照四級及以上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路面寬度原則上應當不低于雙車道標準。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因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和其他特殊條件限制,部分路段無法達到前款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論證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防災抗災能力。在陡坡、急彎、臨水、臨崖、村莊和人群聚集地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保障行車安全。

  第五十九條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可以采取建立群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家庭、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鼓勵通過依法簽訂長期養護合同等方式,引導養護企業加大投入,提高養護水平。

  第六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治理,保持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六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農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采取一事一議、以工代賑等辦法組織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將村道的管理納入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中有關村道管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鼓勵技術人員和村民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檢查和制止侵占、損壞、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配備與公路技術等級、通車里程相適應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和裝備。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公路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在辦公場所和相關網站公開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公路所有權人、管理人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志,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和示警燈。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在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并答復投訴舉報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貨運車輛超限運輸未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處罰;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對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部分,處每噸三百元罰款;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對超過車貨總質量最高限值部分,處每噸五百元罰款。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處應交通行費五倍罰款。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管理等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未明確實施機關的,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的名義實施。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公路管理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公路服務保障的機構,主要包括各級負責公路規劃、建設、養護、保護和運營管理相關工作的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等公益類事業單位。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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