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成果質量的管理, 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有關各方及工程勘察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巖土工程與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察與鑿井工程、工程測量與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等。
第三條 工程勘察單位要對提供的勘察成果質量全面負責;建設單位要對勘察工程提供必要的客觀條件和技術保障,并負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四條 國家鼓勵工程勘察單位采用先進適用的勘察技術和管理方法,在繼續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的基礎上,認真學習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 建立一套適合勘察工程特點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在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完善和提高。
國家對優秀勘察成果和質量管理先進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鐵道等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所屬部門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工程勘察單位必須依法取得 《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任務。
禁止工程勘察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任務。禁止工程勘察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任務。工程勘察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他包所承攬的勘察任務。 第七條 工程勘察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 法規,技術標準和勘察合同的要求進行勘察工作,并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質量管理程序和質量責任制,明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審核人,以及與勘察作業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確??辈斐晒陀^、真實、可靠,并對勘察成果質量負法律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八條 工程勘察單位內部要實行技術、 勞務分離,勞務工作逐步社會化,并由技術部門指導、監督勞務工作,確保野外工作質量,保證量測、記錄和取樣的正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
第九條 工程勘察單位的有關人員, 特別是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等,應按各自的崗位職責對其經手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在建設工程壽命期限和法律追訴期限內負終身質量責任,并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工程勘察單位要加強勘察儀器、 設備及試驗室的管理,現場鉆探、取樣的機具設備(特別是取樣器)、巖土工程原位測試及工程測量儀器等應符合有關規定、規程的規定,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并逐步通過計量行政部門組織的計量認證。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單位應加強作業全過程的質量控制,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質量策劃控制
㈠明確勘察任務、技術要求及工程類別,并按勘察合同、有關規定、規程的要求進行勘察工作。
㈡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踏勘察調查,按要求編寫“勘察綱要”。
㈢“勘察綱要”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審批和實施。
二、現場作業質量控制
㈠現場作業人員應進行專業培訓,重要崗位要實施持證上崗制度,并嚴格按“勘察綱要”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要求開展現場工作并留下印證記錄。
㈡原始資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及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正確、合理。
㈢原始記錄表格按要求認真填寫清楚,并經有關作業人員檢查、簽字。
㈣項目負責人應始終在作業現場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并對各項作業資料檢查驗收簽字。 三、勘察文件質量控制
㈠工程勘察資料、圖表、報告等文件要依據工程類別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審核、審批程序,并由責任人簽字。
㈡工程勘察成果應齊全、可靠,滿足國家有關法規及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勘察工程規律辦事,有權柜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合理工期和合理價格。
第十三條 工程勘察成果必須嚴格按照質量管理有關程序進行檢查和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用戶使用。對工程勘察成果的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工程勘察成果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的規定。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單位必須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質量審查和監督檢查, 并無償提供所需要的文件、 數據、圖表(包括原始數據和圖表)和樣品等。
工程勘察單位對審查、監督檢查機構的違規行為,或對審查、監督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申請復查。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單位應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工作,并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單位應加強技術培訓, 加強質量責任和職業道德教育,使勘察人員不斷進行知識更新,掌握新技術和熟悉質量管理法規,提高質量責任意識,把好質量關。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單位必須加強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將全部資料,特別是作為質量審查、監督依據的原始資料,分類編目,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三章 工程勘察成果的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工程勘察質量審查、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建設部第60號令《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和《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要求,對工程勘察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從事工程勘察業務的單位具有保證質量的技術水平和綜合實力。
第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基其委托的監督檢查機構(包括設計審查機構),在履行工程勘察質量審查、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審查或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勘察質量管理文件、文字報告、圖紙圖表、數據(含原始資料)等。
二、到被檢查單位的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勘察質量的問題時,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地質、環境等客觀條件,對工程勘察單位的試驗室,重點對從事試驗工作的人員和設備進行考核,檢查其設備、試驗操作是否符合標準,試驗成果是否正確等。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要求,加強對工程勘察單位的勘察作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程序實施情況的抽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可組織或通過其委托的監督檢查機構(包括設計審查機構),對勘察單位的質量體系和勘察質量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與單位年檢和資質動態管理掛鉤,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抽查和處理結果,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 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加強相互協作,使勘察成果質量滿足建設工程的經濟、適用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有關單位應按規定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重大工程勘察質量問題檢舉、投訴;用戶有權就工程勘察質量問題向勘察單位查詢,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五條 與建設工程勘察有關的各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違規的各方,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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