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經營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安全生產”一詞中所講的“生產”,是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各種產品的生產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但是,追求利益絕不能以犧牲從業人員甚至公眾的生命安全為代價。如果不注重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不但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生產經營者自身也會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首先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責任,這既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生產經營者自身利益負責。同時,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必須運用國家權力,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比如2004年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10年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11年印發了《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2016年印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外,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部門也先后印發了一系列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所謂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處于室內、室外、井下、高空、高溫等不同的環境和場所,使用不同的機器設備和工具,進行采掘、砌筑、切屑、沖壓、澆鑄、焊接、切割、裝配、爆破、駕駛、吊裝等不同的作業活動。許多作業活動都存在某些可能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危險因素。如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各種潛在的危險因素缺乏認識,或者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這種潛在的危險就會造成諸如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成為生產經營活動中最重要的主題。雖然有些事故還難以做到完全避免,但只要對安全生產高度重視,加大投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
三、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安全生產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始終把安全生產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進一步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發展的代價。通過立法,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重視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最根本的目的還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財產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產的發展;生產必須安全,是因為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產。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同步,要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只有加強基礎建設,加強責任落實,加強依法監管,全面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持續降低事故總量和傷亡人數,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才能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健康發展,這是安全生產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