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當前,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欠交、漏交情況比較嚴重,維修資金領域失信現象比較普遍,并呈現頻發的群體性態勢,不僅影響我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還嚴重影響業主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通過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領域信用監管制度,促使我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領域失信主體加快整改失信行為,可以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為的社會影響,切實維護業主公共利益,使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得到保障。
二、起草依據
《通知》主要依據《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贛建房〔2021〕4號)、《關于印發贛州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市府辦字〔2020〕5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參考外省、市有關經驗做法,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共有四個部分的內容。
內容主要分為明確失信主體及失信內容、明確認定部門及相關職責、失信行為認定及公示、建立相關制度等四個部分。
(一)開發建設單位將房屋交付給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買受人的;
(二)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分攤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
(三)業主未按規定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拒絕或滯交續籌或補建維修資金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贛州市相關法規規章行為的。
關鍵字:維修資金,商品住宅,失信行為,失信主體,資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