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范土地估價行為,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促進土地估價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改革要求,制定本規范。
二、本規范所稱土地估價,是指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土地估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本規范所稱土地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從事土地估價活動的專業服務機構。
本規范所稱土地估價專業人員,是指從事土地估價活動的土地估價師和國務院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改革后的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應當加入土地估價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土地估價機構從事業務。
三、自然資源部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估價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四、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制度和土地估價基本準則,監督管理土地估價行業;
(二)建立全國土地估價監管平臺,匯集土地估價機構、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土地估價報告和信用情況等信息;
(三)組織實施全國土地估價行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等監管事項;
(四)支持全國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接受國家機關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價技術服務;
(五)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細則,監督指導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機構備案;
(三)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估價行為,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等監管事項。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以及上級部門交辦或者投訴、舉報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時調查處理;
(四)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履行職責,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針對協會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五)支持地方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接受國家機關的委托,提供公益性土地估價技術服務;
(六)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六、依法設立的土地估價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土地估價機構予以備案。
七、依法設立的土地估價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如實填報有關信息,上傳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資質及相關證明等材料電子掃描件。
備案于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不計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人數。
八、土地估價機構、分支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等企業登記信息,以及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變更備案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土地估價機構予以備案。
土地估價機構、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
(一)營業執照被注銷或者吊銷的;
(二)不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的;
(三)自行申請撤銷備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估價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等情況通過全國土地估價監管平臺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從事土地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土地估價有關規程、規范,遵守土地估價行業執業準則。
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依法從事土地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擾。
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十一、土地估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估價質量管理、執業風險防范等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機構土地估價專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估價規程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土地估價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管土地估價檔案資料,并根據需要如實提供,接受監督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土地估價機構建立電子檔案。土地估價機構注銷登記的,其土地估價檔案資料保存期限及方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土地估價機構接受委托,應當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市場公平原則約定并收取評估服務費用。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人和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估價對象的名稱、范圍、目的、基準時點等估價基本事項,以及委托人應提供的估價所需資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土地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土地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土地估價機構不得將受托的土地估價業務轉由其他機構承擔。
十三、土地估價機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應當加蓋土地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承辦該業務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簽名。
土地估價機構在向委托方提供土地估價報告前,應當進行土地估價報告初審、復審和終審三級內部審核程序并完成土地估價報告備案。提交給委托方的報告應當具有備案碼。兩家以上土地估價機構共同出具的估價報告,應當加蓋各機構公章并分別完成備案。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并按要求完成備案。2名簽名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中,應當至少有1名在分支機構備案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員。
委托人及相關權利人對土地估價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土地估價機構作出說明。
十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對土地估價行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資格證書、內部管理制度、土地估價檔案等文件資料,或者進入被檢查單位現場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作出說明,詢問有關人員;
(三)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土地估價規則規范的行為責令改正。
十五、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土地估價行業協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情況通過全國土地估價監管平臺向社會公開。
十六、依法設立的全國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實施全國土地估價行業的自律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會員自律管理辦法,對會員實施自律管理;
(二)依據土地估價基本準則制定土地估價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三)承擔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相關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四)保障會員依法開展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會員繼續教育;
(五)規范會員從業行為,定期對會員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檢查,實施自律獎懲,并將自律獎懲情況及時報告行業管理部門;
(六)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七)制定行業內信用承諾制度和評價標準,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將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估價準則的情況計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八)受理對土地估價報告提出的專業技術裁定,組織業內及相關行業專家開展專業咨詢服務;
(九)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地根據需要設立地方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估價行業的自律管理,接受全國性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十七、委托人認為土地估價機構或者土地估價專業人員違法開展業務的,可以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投訴、舉報,按照確定的職責分工,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答復委托人。
十八、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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