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決策部署,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自然資源部決定:(一)在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互聯網在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身份認證系統進行實名認證。申請人提交電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紙質材料。”(二)將第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section>(三)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并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電子證書證明與紙質證書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section>(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后,即予以補發?!?/span>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電子查詢結果證明與紙質查詢結果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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