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精神,促進社會資本參與全省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全面服務美麗中國“江西樣板”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省第十五次黨代會精神,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戰略定位,重點圍繞全省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總體布局,以解決生態系統問題為導向,以市場化、多元化投融資為支撐,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激活釋放政策紅利,健全完善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機制,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為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美麗中國“江西樣板”奠定堅實的生態基礎。
二、重點領域
(一)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受損、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地、濕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態系統,開展水土流失防治、崩崗綜合治理、石漠化防治、河道保護治理、水生態保護修復、濕地生態保護修復、野生動植物種群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水源涵養、森林質量提升、中幼林撫育、退化林(草)地修復、人工商品林建設等。全面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增加碳匯增量,鼓勵開發碳匯項目。科學評估界定自然保護地保護和建設范圍,引導當地居民和公益組織等參與科普宣教、自然體驗、紅色教育、科學實驗等活動和特許經營項目。
(二)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生態功能減弱、空間布局破碎、生物多樣性減少、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矛盾突出的農田生態系統,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農用地整理、建設用地整理、鄉村生態保護修復、土地復墾、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改善農田生境和條件。
(三)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城鎮生態系統連通不暢、空間結構不合理、生態空間不足等問題,實施生態廊道、生態清潔小流域、水系連通工程、生態基礎設施和生態網絡建設,提升城鎮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四)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歷史遺留礦山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實施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礦山損毀土地植被恢復、破損生態單元修復等,重建生態系統,合理開展修復后的生態化利用;參與綠色礦山建設,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五)探索發展生態產業。鼓勵和支持投入循環農(林)業、生態(紅色)旅游、休閑康養、自然(紅色)教育、地下水及地熱資源利用等;發展油茶、中藥材、竹等特色經濟林產業;參與河道保護治理及水生態保護修復,在水資源利用等產業中依法優先享有權益;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治、生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廣應用高效誘捕、生物天敵等實用技術;開展產品認證、生態標識、品牌建設等工作。
三、實施程序
(一)明確工作目標。市、縣(區)政府要充分運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及各類專項調查數據成果,掌握轄區生態本底,找準生態問題,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科學擬定目標任務,合理部署工程項目,充分挖掘生態價值潛力,提升管理保障能力,為生態保護修復夯實工作基礎。
(二)制定實施方案。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統籌轄區內生態現狀與問題,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制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明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的任務目標、工程措施、投資概算、支持政策、自然資源(其中礦產資源僅限于因項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資產配置、產業發展要求等主要內容,合理提供優質生態產品,總體平衡資金投入。項目可根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設置若干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土石料利用、礦山生態修復、水土流失防治、河道保護治理、水生態保護修復、水系連通工程、生物多樣性保護、植樹造林、森林質量提升、生態產業發展等。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原則上由市、縣(區)政府審批,涉及的子項目可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后的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含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各類指標流轉及其他支持措施等)應向社會公開。
(三)確定參與主體。由市、縣(區)政府或其授權部門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方式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暨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人,并簽訂生態保護修復協議、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協議,明確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社會資本可以單獨或以聯合體、產業聯盟等各類形式出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基金投資。
(四)推進工程實施。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按照協議約定,投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分步或同步實施各子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工程實施應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增強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產品供給能力。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子項目工程驗收,市、縣(區)政府負責項目整體驗收。
(五)加強權屬管理。涉及集體土地權屬調整的,應按程序組織權利各方簽訂調整協議,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各地要切實維護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不發生糾紛。
(六)深化產業發展。市、縣(區)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相關協議依法辦理自然資源資產產權變更,支持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林)需求,發展適宜產業獲取回報,進一步助推生態保護修復產業鏈延伸發展。鼓勵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區域周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土(林)地承包經營權人通過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后的產業發展。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組織黨員干部赴生態保護修復產業關聯的紅色教育基地、科普基地等開展學習教育活動。
(七)保障主體收益。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定額、碳匯增量等生態修復產品關聯權益要優先入庫交易,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市、縣(區)政府可以按照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獲得合理收益。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依法依規取得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者特許經營權發展后續產業;可依法依規取得經政府批準的資源綜合利用收益。
四、支持政策
(一)規劃管控。市、縣(區)政府應依法依規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安排生態保護修復區域內建設用地、農用地等各類空間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預留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空間布局及各類用地需要;鼓勵和支持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與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同步編制。項目范圍內涉及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的,可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并依法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等法定審批事項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落實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守住耕地紅線,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項目完成后,通過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統一調整土地用途,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調整土地用途文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市、縣〔區〕政府。以下責任單位均涉及市、縣〔區〕政府,不再單獨列出)
(二)產權激勵。開展生態修復規模達到10公頃以上的,允許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依法依規在市、縣域范圍內取得不超過生態修復面積10%的新增建設用地,從事旅游、康養、體育、設施農業、文化教育、光伏等產業開發,反哺社會資本投入和后續產業發展;其中修復規模60%以上為林(草)地的,可利用不超過3%的修復面積,從事林業、農業、旅游業等生態產業開發;鼓勵和支持在生態保護修復區域開展地熱、礦泉水的綠色勘查與合理利用。(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
國有用地修復后擬作為農用地的,可由市、縣(區)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但不得改變農用地性質。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后,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將依法取得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集體用地修復后擬作為經營性建設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有序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取得使用權,用于發展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相關產業;集體用地修復后擬作為農用地的,可以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經營權依法流轉給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發展旅游及相關產業,涉及利用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養殖用地的,可不征收、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三)指標使用。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并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優先用于當地相關產業發展,節余的指標可以在省域范圍內有償流轉使用,具體的流轉程序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政策執行,指標調出范圍不限制,調劑差價不統籌,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將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省域范圍內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
開展“林地占補平衡”試點。生態修復為林地并經驗收合格后,納入補充林地儲備庫,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可折抵占用林地定額,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責任單位:省林業局、省自然資源廳)
(四)碳匯交易。鼓勵和引導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指導具有碳匯能力且符合相關要求的生態修復項目,申請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并進行交易,拓寬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收益渠道。(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
(五)林木采伐。開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試點,引導社會資本科學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對投資營造人工商品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企業可單獨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審批可依法依規自主采伐;采伐經濟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或規劃自行設計,依法依規自主決定采伐林齡和方式。(責任單位:省林業局)
(六)資源利用。按照工程設計,對于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的土石料、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產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允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市、縣(區)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涉及土石料利用的,需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經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施工。(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農業農村廳)
(七)財稅支持。發揮財政引導和帶動作用,設立省級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專項資金。統籌用好現有資金渠道,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中央資金對我省傾斜支持。根據各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進展及成效,分配有關轉移支付資金,獎優罰劣,形成正向激勵,對完成生態保護修復任務的地方,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符合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支持范圍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予以優先支持。對于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項目,允許市、縣級政府通過PPP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由同級發展改革或財政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造林可按規定享受造林補貼。鼓勵和支持市、縣(區)政府將生態保護修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省林業局)
(八)金融扶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與支持省內各金融機構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優化信貸評審方式,積極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按市場化原則為項目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鼓勵與支持社會資本與金融機構合作,利用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工具,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或具備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及上市融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產權試點,探索將產出的補充耕地指標、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等生態修復產品關聯收益作為抵押物,由金融機構等提供綠色融資貸款。落實森林保險制度,開展油茶和中藥材等特色經濟林和林木種苗保險試點,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力度,完善災害風險防控和分散機制。(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保監局、江西證監局、國開行江西省分行、農發行江西省分行、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林業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政府應當高度重視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細化操作程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合力。
(二)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政府部門、社會資本、公眾群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探索建立保護修復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省生態保護修復動態監管信息平臺,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嚴禁借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行開發之實,嚴禁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強化示范引領。支持中央駐贛企業、省屬國有企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全省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鼓勵全省各科研院校、企事業單位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理論和方法等研究,探索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運作機制、修復模式和生態技術,構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良性發展機制。
(四)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生態保護修復典型案例,鼓勵開展工作經驗交流,推廣成功經驗做法,增強社會資本參與的獲得感和榮譽感,促進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良好氛圍。
2022年8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網-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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