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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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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省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現將《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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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事業高質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江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培訓學校),是指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從事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

本省行政區域內,培訓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辦學活動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設立培訓學校應當適應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力資源開發需求,有利于職業技能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二章職責與管理權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培訓學校的審批管理,按照“誰審批、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培訓學校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培訓學校綜合管理和指導監督、師資隊伍建設和教材開發管理工作,負責省管培訓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等審批工作,頒發、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

第六條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級(四級)及以上培訓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等審批工作,頒發、收回辦學許可證;指導監督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第七條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初級(五級)培訓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等審批工作,頒發、收回辦學許可證。

第八條培訓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權限調整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銜接落實和監管工作。

第九條培訓學校審批權限移交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審批行為、過程和結果負責,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行政審批信息反饋機制,在培訓學校批準設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和審批結果轉送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設立

第十條舉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標準》(附件1,以下簡稱《設立標準》)規定的各項設立條件。

培訓學校舉辦者應當向擬設立培訓學校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一條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培訓學校或者營利性培訓學校。

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的非營利性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

登記為企業的營利性培訓學校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名稱中應當包含“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部分。

第十二條舉辦者申請籌設培訓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附件2)。

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籌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培訓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同意籌設的,舉辦者申請正式設立培訓學校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請審批表》(附件3);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

第十五條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培訓學校,向審批機關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一)、(三)規定的材料。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同意籌設的,舉辦者申請舉辦涉及保安、消防等特殊行業的培訓項目,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有準入要求的,應當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文件。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在收到設立申請后三個月內,按照《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評分細則》(附件4),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現場評估打分,審批機關根據評分結果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準予正式設立的決定,并向社會公示。對批準正式設立的培訓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第四章分立、合并、變更與終止

第十八條培訓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培訓學校的變更情形包括變更學校名稱、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辦學地址、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層次等級以及設立分校、增設校區。

第十九條培訓學校分立、合并的,應當做好財務清算,制定應急工作方案、預案,妥善安置學生后,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程序辦理。

不同法人屬性的培訓學校不得合并,培訓學校不得分立為不同法人屬性的培訓學校。

第二十條培訓學校申請學校名稱、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長的,應當提交《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事項申請表》(附件5)。

變更舉辦者和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在培學員安置方案。

第二十一條培訓學校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申請變更辦學地址的,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新注冊地址的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含增設)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等級的,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設立標準》中所涉及到的有關擬變更(增設)的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的佐證材料。其中:增設安全生產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等準入類培訓項目的,應當提交行業管理部門核實證明材料;增設創業培訓項目的,應當由審批機關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意材料。

對升級培訓學校辦學層次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權限辦理。

第二十三條培訓學校設立分校的,應當符合《設立標準》規定的各項設立條件,向分校所在地審批機關單位申請辦學許可,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到分校所在地進行分公司登記。

非營利性培訓學校不能設立分校。

第二十四條培訓學校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增設校區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外增設校區的,按設立分校要求審批。

申請增設校區的培訓學校,應當具有較強辦學實力,信用狀況良好。

增設的校區應當符合《設立標準》規定的相關條件,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負責人及相應管理人員,其辦學活動由培訓學校統一實施并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審批機關收到變更申請三個月內,按照《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評分細則》,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現場評估打分,審批機關根據評分結果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并向社會公示。對批準變更的培訓學校換發辦學許可證。

變更事項涉及法人登記證書內容的,培訓學校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第二十六條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連續2年以上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辦學許可證到期后自然廢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培訓學校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自行終止,也可以由原審批機關依法終止。

培訓學校終止辦學的,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妥善解決在職員工勞動關系問題,穩妥安置在校學生,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培訓學校終止的,原審批機關應當收回辦學許可證,將準予終止辦學或者吊銷辦學許可證的決定抄送設立登記管理機關,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組織管理與能力建設

第二十九條培訓學校應當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按照黨章規定成立黨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開展黨的活動。學校黨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決策并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各類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資金和財產管理、教學教研活動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建筑、衛生、防疫、環保等安全和衛生管理,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條培訓學校應當按照許可的范圍開展辦學活動,不得開展或者聯合舉辦學制學歷教育、文化學科培訓、學歷考試輔導等非技能類職業培訓活動,不得以培訓學校名義代理學歷提升等不在職業技能培訓范圍內的事項。

鼓勵培訓學校在全省范圍內采取校企合作等形式,開展企業職工培訓工作,參與和幫助企業開發針對性強的培訓課程、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培訓學校應當規范教師管理,對擬招聘教師進行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與招用教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對教師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鼓勵創新教師聘任方式,從其他院校、企業或者機構引進具有相關教學或者工作經驗、職業技能水平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培訓學校教師上崗培訓評價工作,推動全省培訓學校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提升。應當建立培訓學校教師業務能力提升培訓制度,培訓學校教師每兩年參加不少于一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五十課時的業務能力提升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繼續授課。教師參加培訓評價情況作為培訓學校年審的重要檢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培訓學校應當配備財務管理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依法公開審計報告。

非營利性培訓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培訓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培訓學校應當保障持續穩定的經費投入,用于學校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教學實訓設備購置與更新、師資隊伍建設、培訓項目(職業、工種)與培訓課程開發等,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升培訓能力。

第三十六條培訓學校應當制定學員管理辦法和學籍管理制度,建立學籍檔案,實施實名制管理,對每位學員的培訓、取證和就業等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建立健全培訓臺賬,確保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三十七條培訓學校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課程、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時間、取得證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退費規則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培訓學校應當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主動如實對學員和社會進行公開,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對培訓學校違規收費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對學員與培訓學校因為學費等問題發生糾紛時,由雙方按照培訓協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培訓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在發布前向所在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有修改的應當重新備案。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內容包括學校、培訓、收費、取證、就業等有關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名義進行招生,不得開展虛假宣傳和惡性競爭。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培訓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設置跨區域招生障礙,實行地區封鎖。

第四十條培訓學校應當根據辦學條件和辦學能力,合理設立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規模,履行招生簡章與廣告中的承諾,按照與培訓項目(職業、工種)相對應的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或者相關培訓要求,組織開展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原則,健全日常監管機制,加強行政許可審批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培訓學校辦學能力和誠信評估年檢制度,培訓學校每年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辦學能力和誠信評估報告書。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評估細則》(附件6),每年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培訓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向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備。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培訓學校發展情況綜合評估報告。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由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培訓學校作出停業整改、取消職業(工種)培訓資質或注銷、吊銷辦學許可證決定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審批部門。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培訓學校誠信管理制度,建立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將區域內培訓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制定誠信清單,向社會公布培訓學校信用狀況。

第四十五條培訓學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據職責分工作出相應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培訓學校的證明事項可實行告知承諾制,舉辦者按要求填寫《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附件7)。舉辦者不愿承諾、無法承諾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辦理的審批事項,仍按一般程序辦理。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別由審批機關、申請人本人存檔或者留存。

第四十七條審批機關應當向舉辦者一次性書面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舉辦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第四十八條辦學許可證是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合法憑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面向社會宣傳招生并舉辦職業技能培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

第四十九條培訓學校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內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繼續開展辦學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對許可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延續證書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再辦學的,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主動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終止辦學許可。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行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網上辦理,優化網上審批流程,推行辦學許可證電子證照,逐步取消手工經辦和發放紙質證書,提升培訓學校的審批效率,實現“全程網辦”不見面。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江西省省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的通知》(贛人社字〔2010〕1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標準

附件2: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

附件3: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請審批表

附件4: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評分細則

附件5: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事項申請表

附件6:江西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評估細則

附件7: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附件8:《辦學許可證》(樣式)及填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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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培訓學校,職業培訓,人力資源,審批機關,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