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分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現將《江西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江西省水利廳
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保監局
2022年6月14日
江西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范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等其他類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替代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章專用賬戶的開立、撤銷
第五條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約定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其中房屋建設和市政工程預存或撥付比例不低于20%、其他行業工程不低于10%。
總包單位應將以上約定內容按有關要求上傳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自主選擇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開立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如工程建設項目名稱需使用簡稱的,按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后的30日內將專用賬戶開戶憑證、資金管理三方協議等上傳至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總包單位在同一個設區市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項目所在地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對于按項目分別管理的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在撥付人工費用、發放工資時應在附言中明確項目名稱和所屬月份,開戶銀行應將出入賬信息與工程建設項目一一對應,確保相關信息數據完整、準確、有效。
以聯合體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體單位合并核算的,專用賬戶應當由牽頭單位開立,成員單位應與牽頭單位簽訂委托工資代發協議;聯合單位平行獨立核算的,專用賬戶分別開立。
第七條開戶銀行應當規范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如遇專用賬戶資金需被查封、凍結或劃撥等情況,開戶銀行應在查封、凍結或劃撥之前告知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的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八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在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開具《關于同意撤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函》。開戶銀行依據函告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余額歸總包單位所有。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后可按照第六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對于按項目分別管理的專用賬戶,單個項目完工后,可參照前款規定,將該項目的人工費用余額從專用賬戶轉到總包單位其他賬戶。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銷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人工費用的撥付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將人工費用(含預付款中的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或批準開工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按規定預存或撥付人工費用。
第十三條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總包單位和建設單位,由總包單位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時納入欠薪預警并及時進行處置。
建設單位已經按合同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余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由建設單位核準后及時追加撥付。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并將相關修改情況上傳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和通知開戶銀行。
第四章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領域施行農民工工資總包代發制度,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第十七條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求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實名制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上傳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
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八條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包單位,并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第十九條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由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二十條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開戶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
農民工辦理新工資卡和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銀行卡的,鼓勵開戶銀行減免相關資費。
第二十二條總包單位應當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3年。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可通過協商委托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
第五章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建設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省集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支持市、縣各級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同時,按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臺安全保障工作。
省、市、縣三級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與建筑工人管理服務、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信用信息共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鐵路工程監督管理等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比對、分析預警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第二十六條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共享,依托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第二十七條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十八條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相關系統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協同共享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開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建設工程款及人工費用撥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內容,監督檢查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和人工費用撥付情況,對不及時足額撥付、轉嫁責任義務、要求總包單位先行墊付等違規行為予以監督管理,并通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計入企業誠信檔案。各級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三十條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三條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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