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以下簡稱《條例》),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近日,財政部印發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4〕116號,以下簡稱《使用辦法》)。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使用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使用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務院2021年2月1日公布《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對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此前,針對資產配置,我們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財資〔2018〕98號,以下簡稱《配置辦法》);針對資產處置,我們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資〔2021〕127號,以下簡稱《處置辦法》),兩個辦法對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和處置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此次,針對資產使用,我們制定了《使用辦法》,與《配置辦法》和《處置辦法》共同構成完整覆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從“入口”到“出口”的全鏈條管理制度體系。
近年來,各部門、各單位資產管理意識逐步增強,資產使用管理不斷規范,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主管部門管理權限較低,不利于落實主體管理責任;部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國有資產使用審批程序;新形勢下需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產和房屋資產、公務用車管理,充分發揮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在資產調劑共享和盤活利用中的功能作用。可以說,制定《使用辦法》既是落實《條例》要求和完善制度體系的重要任務,也是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的現實需求。
問: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主要遵循哪些原則?
答:一是堅持自用為主,物盡其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首先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物盡其用、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規定,加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鼓勵將本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有資產實行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能。二是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對外投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對不需使用且難以調劑、難以共享共用的國有資產,經嚴格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中央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直接投資新設或者新入股企業,確需新設或者新入股企業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審批。三是強化收入管理,確保規范有序。為確保資產盤活合法合規、收入管理規范有序,更好落實黨政機關要習慣過緊日子要求,《使用辦法》細化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收入、共享共用合理補償收入和中央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的管理要求,明確了科技成果對外投資收益等轉化收入按規定留歸單位,要求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收取資產使用收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管理。
問:《使用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使用辦法》共七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管理權限、基礎管理、使用方式、使用收入、監督檢查、附則等,統一細化管理要求,統一提高管理權限,統一規范管理流程,統一明確管理責任,為各管理主體履行職責、全面提升資產使用效能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整合制度規定,明確管理職責。《使用辦法》將資產使用管理相關規定整合為一個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要求。遵循現行管理體制,分別明確財政部、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各部門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職責,并對涉及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資產使用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完善管理方式,合力提升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效能。二是統一授權標準,壓實部門責任。現行制度對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授權不盡相同,《使用辦法》統一了管理權限并加大了對各部門的授權力度,根據各部門建議、結合工作實際,并與《處置辦法》權限保持一致,將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賬面原值15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使用事項,授權各部門進行審批。規定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授權所屬單位一定限額的資產使用管理權限。同時,落實各部門主體責任,確保權責一致。三是規范管理程序,提升可操作性。《使用辦法》明確了資產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使用事項的管理要求和具體工作程序,進一步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流程;明確了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責任,將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推動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完善資產信息卡、規范核算入賬、加強權屬登記、定期盤點對賬等基礎管理工作,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動態更新相關資產信息,實現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做到放管結合。《使用辦法》明確財政部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求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所在地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要求各部門加強所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管理中的問題,督促各單位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要求各單位落實報告制度,資產使用情況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予以體現。
問:關于《使用辦法》有哪些需要說明的事項?
答:一是關于《使用辦法》的適用范圍。《使用辦法》主要是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其中,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貨幣形式的資產使用管理,按照預算、資金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中央事業單位,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資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境外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二是關于科技成果管理專項規定。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和服務科技創新,《使用辦法》進一步明確涉及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資產使用管理規定。具體包括,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各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以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進行對外投資,由各部門審批;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將所持科技成果許可或者對外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按照規定留歸本單位的,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三是關于房屋、車輛等重點資產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房屋資產和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產管理,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及財政部關于中央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房屋資產和公務用車管理等有關規定,《使用辦法》對房屋資產、公務用車管理權限和要求再次進行了明確。具體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機關服務中心、所屬垂直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各部門管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用房和除上述范圍以外單位的辦公用房由財政部會同各部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機關服務中心的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各部門管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除上述范圍以外單位的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由財政部會同各部門管理。《使用辦法》強調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房屋資產,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落實房屋資產安全主體責任,做好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安全使用;嚴格控制房屋資產出租出借行為,原則上不得利用房屋資產對外投資。《使用辦法》強調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車輛編制;公務用車應當用于保障工作開展,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違規固定給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個人使用。
問:如何做好《使用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財政部將充分發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職能作用,切實抓好《使用辦法》貫徹落實工作。一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組織開展培訓,做好《使用辦法》解讀,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宣傳,形成重視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落實落細黨政機關要習慣過緊日子要求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強對中央部門的工作指導。壓實主管部門管理責任,指導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切實提升制度執行效果。三是加強對地方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積極與地方財政部門溝通交流,推動地方財政部門因地制宜,結合當地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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