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會計司、國務院國資委財管運行局、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財會〔2023〕4號,以下簡稱《選聘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選聘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審計質量關乎公眾利益。企業通過規范的流程、科學的評價,選聘專業勝任能力強、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利于保證審計報告的質量。當前,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規范等問題,制約審計質量的提高。一是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流程亟待規范。部分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未明確具體評分標準。二是惡性競爭現象仍有發生。個別企業在招標過程中簡單把低價作為選聘的首要條件,個別會計師事務所以遠低于項目成本為代價承接業務,引發惡性競爭,導致審計資源投入不足,審計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證。三是會計師事務所輪換政策有待健全完善。各類國企做法不一,執行尺度不一,亟需形成統一規范的輪換制度,實現輪換年限和審計成本、審計風險之間的合理平衡。四是審計委員會責任有待進一步壓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以下簡稱國辦發30號文)明確要求推進以質量為導向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機制建設。為落實上述要求,保護會計師事務所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促進公平競爭,推動提升審計質量,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制定印發了《選聘辦法》。
問:《選聘辦法》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2021年7月國辦發30號文印發后,我們即啟動了《選聘辦法》的制定工作,開展了針對性的調查研究,會同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起草了《選聘辦法》討論稿,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組織專家專題研討基礎上,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2022年4月2日,我們印發了《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2〕10號),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共收到書面反饋65份,合計反饋意見319條。反饋意見總體認為,《選聘辦法》重點突出、內容全面、指導性強、可操作性高,有助于推進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機制,有助于規范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競爭,提升審計質量。同時,部分反饋意見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建議。我們對所有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納。在反復研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問:《選聘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選聘辦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內容:一是總體說明,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的企業范圍、適用的選聘事項等。二是選聘重點流程規范,對選聘決策機構、選聘方式、公開選聘的重點環節、評價要素、質量管理水平和審計費用的分值權重、具體評分標準、最高限價、審計費用浮動等事項進行規定。三是會計師事務所輪換、項目合伙人和注冊會計師輪換、信息披露等重點事項規范。四是監督檢查。五是附則。
從具體內容看,主要對四方面內容進行了規范:
一是遏制惡性競爭,突出質量導向。《選聘辦法》規定,質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權重應不低于40%,審計費用報價的分值權重應不高于15%。要求將所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價平均值作為選聘基準價,并給出了審計費用報價得分公式。評價要素至少應當包括審計費用報價、事務所資質條件、執業記錄、質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資源配備、信息安全管理、風險承擔能力水平等。
二是完善輪換規定,強化獨立性要求。《選聘辦法》規定,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的時間不超過8年,確有需要的,可按規定延長至不超過10年,之后須開展輪換。為做好平穩過渡,《選聘辦法》規定了銜接方式,如果國有企業當前執行的輪換規定與《選聘辦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沒有規定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統籌安排,兩年內完成銜接工作。對于審計項目合伙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選聘辦法》規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輪換要求和冷卻期制度。
三是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各類會計師事務所是平等經營主體,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選聘辦法》指標公開、規則明確,設定的各項標準適用于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所有會計師事務所,一視同仁。明確要求企業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過程中,應當保障選聘工作公平、公正進行。企業采用公開選聘方式的,應當公開選聘信息、評價要素和評分標準,保證合理的準備應聘時間,公示選聘結果。明確要求企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擬應聘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個別會計師事務所量身定制選聘條件。
四是壓實審計委員會責任。《選聘辦法》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制定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流程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提議啟動選聘工作、審議選聘文件、確定評價要素和具體評分標準、監督選聘過程、提出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費用建議,監督及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定期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履職情況報告和審計委員會監督情況報告等。審計委員會應當重點關注的事項包括:企業可能存在不合理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情形、聘任勝任能力不足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獨立性存疑、審計費用變動較大、輪換會計師事務所和主要人員等。
問:如何做好《選聘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選聘辦法》是落實國辦發30號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高度重視,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選聘辦法》的有效實施。一是加大宣傳和指導力度,從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面做好培訓,做好過渡期銜接工作。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探索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具體指引,指導企業規范選聘。二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要依法嚴肅處理。三是各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溝通協調,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密切協作,形成合力,認真做好貫徹實施《選聘辦法》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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