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化和發展“尋烏模式”,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深入推進訴源治理,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推進訴源治理的意見》,贛州市司法局聯合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3月20日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 開展商事調解試點 推進訴源治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了三項工作舉措。一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全面加強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對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規范調解組織建設、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健全調解制度建設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二是積極開展商事調解試點,推動市場化解紛工作,明確了在市中心城區開展商事調解試點,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積極探索商事調解,鼓勵律師、民辦非企業單位調解組織等專業調解力量為企業提供投資、金融、國際貿易等商事調解服務,并可收取合理費用,同時對建立完善商事調解機制等做了制度性規定。三是加強訴調對接工作,深入推進訴源治理,明確了建立訴前引導、委托委派調解、人民調解協議和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糾紛成訴和重大矛盾糾紛通報機制等制度。對適宜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及時分流、委派案件進行訴前調解。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商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機制,建立便捷高效的司法確認程序。
《實施意見》還對加強組織領導、經費保障、工作指導、宣傳引導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實施意見》的出臺,著力破解訴調對接機制不夠完善、聯動不夠有力等問題,有利于推動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聯動、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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