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統稱“三項制度”),結合本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目標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執法為民,實現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切實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執法效能,充分發揮司法局在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方面對各行政執法單位的引領和示范作用,顯著提高行政執法社會滿意度。
二、行政執法范圍
按照法律以及司法局“三定”方案規定,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承擔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職能,在履行法律援助,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等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指導意見》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全面落實“三項制度”。
三、工作機制
(一)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行政執法公示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指導意見》的規定,確定本局需要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明確執法事項名稱、政策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確定本局的重大執法決定事項目錄;確定本局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并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名單;編制執法事項運行流程圖、服務指南或工作規范;負責根據情況變化對公示內容進行動態調整。
辦公室負責在政府網政務公開欄目下設立“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欄”,全面、準確、及時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擬公示的執法信息,報辦公室進行信息公開審核;辦公室審核后,在政府網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信息,原則上不公開,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執法活動時,要主動出示或者佩戴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以司法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在政府網“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欄”向社會公布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基本信息。已公開的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從政府網撤回。
(二)全面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行為進行記錄,并對記錄內容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采用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執法全過程進行文字記錄的,要結合執法實際,制定完善各類執法行為的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
要做好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的銜接工作,充分考慮音像記錄方式的必要性、適當性和實效性,對于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做音像記錄。對于需要音像記錄的,可以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類別、階段、環節,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記錄執法行為。對于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或者社會關注度高、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活動,要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要在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按規定制作成案卷歸檔、保存。以音像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將存儲載體歸入案卷,或者以書面文字形式載明其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轉移存儲設備中的存儲位置,并將有關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書面說明歸入案卷。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要明確專門人員負責本股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當事人依法申請查閱執法記錄,因輿情應對、社會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需要公開執法記錄,或者其他單位請求調閱執法記錄的,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程序公開或者調閱。
(三)全面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重大執法決定都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未通過法制審核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要按照上述原則,商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制定重大執法決定事項目錄,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外公布。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應當將擬定的重大執法決定意見,送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進行法制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重大執法決定意見經法制審核后,按照程序報送審批。
四、組織保障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負責同志是本單位貫徹落實“三項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將落實“三項制度”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任務,精心組織實施。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要加強共性問題研究,做好落實“三項制度”的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和局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做好 “三項制度”的指導工作。
附件:1.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2.行政執法音像記錄清單
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
附件1
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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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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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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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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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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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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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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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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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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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六號)第九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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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七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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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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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負責人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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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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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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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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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號)第十六條: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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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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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法律援助條例》等法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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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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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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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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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第二十九條 法律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終止法律援助,不得將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轉交他人辦理,不得收受任何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受援人隱瞞案件基本情況或者泄露案件當事人隱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第四十條 律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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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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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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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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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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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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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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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管理辦法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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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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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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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 (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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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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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管理辦法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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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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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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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影響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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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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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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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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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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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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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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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司法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贛廳字﹝2018﹞130號)第三條第九款 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承辦涉港澳臺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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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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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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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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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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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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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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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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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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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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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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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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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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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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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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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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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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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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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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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法律援助條例》等法規的處罰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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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核查依據,告知其權利義務、核查內容、核查過程,申請人和執法人員在核查筆錄或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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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錄像、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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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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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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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核查依據,告知其權利義務、核查內容、核查過程,申請人和執法人員在核查筆錄或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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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錄像、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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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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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管理辦法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處罰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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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核查依據,告知其權利義務、核查內容、核查過程,申請人和執法人員在核查筆錄或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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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錄像、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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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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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管理辦法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處罰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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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核查依據,告知其權利義務、核查內容、核查過程,申請人和執法人員在核查筆錄或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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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錄像、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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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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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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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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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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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錄像、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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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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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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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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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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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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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作出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警告處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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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作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警告處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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