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部修訂出臺了《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于理解《管理辦法》,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修訂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工業遺產作為工業文化的重要載體,見證了工業發展歷程。我部積極推進工業遺產保護利用,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印發《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工作要求,先后發布5批194項國家工業遺產,搶救性地保護了一批蘊含優秀傳統文化、賡續紅色基因、見證新中國工業發展、傳承工業精神的重要工業遺產?!稌盒修k法》對推動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了地方、企業和社會各界廣泛認同,上下聯動、共同推動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為推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明確了發展方向和目標。2021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2022年,中辦、國辦印發《“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同時,《暫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評價標準和指標有待優化,動態管理機制有待健全,監督管理措施有待完善。此外,各地探索實踐出的保護利用新模式、新業態被廣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及時總結提煉實踐推廣、補充完善《暫行辦法》。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按照八部門印發的《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任務要求和部工作要點,我部修訂出臺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修訂情況及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次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吸收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完善相關制度規定。主要修訂情況如下:
一是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增加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表述作為工作的根本遵循,在工作依據中增加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出臺的關于文化發展和遺產保護的重要文件。
二是在第一章“總則”第七條中,增加了鼓勵和支持大運河、黃河、長江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參與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的內容,突出保護利用的重點區域。
三是在第二章“認定程序”第八條中,參考借鑒世界文化遺產評價標準等經驗做法,細化完善國家工業遺產認定評價的標準和指標。重新整合了國家工業遺產認定條件,明確申請國家工業遺產的須為省級工業遺產或中央企業工業文化遺產,取消省市報送名額限制,推動分級保護體系建設。
四是在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四條中,增加了資金支持渠道、獎補表彰、推薦參與試點示范等內容,調動地方工作積極性。
五是在第四章“利用發展”第十九條中,增加了國家工業遺產利用應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等內容,推動保護利用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
六是在第四章“利用發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吸收近年來各地經驗做法,增加了鼓勵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建設特色街區、影視基地等新業態,支持利用國家工業遺產相關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的應用場景等內容。
七是在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明確了各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職責。
八是在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中,增加實施動態管理的內容,設定五年有效期,期滿后進行復核,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九是在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條中,增加限期整改、評估決定等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增強國家工業遺產項目單位及有關方面的保護意識。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認定程序、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及附則6個章節,新增了5條,細化調整了19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1-7條)明確了開展國家工業遺產工作的依據、國家工業遺產的定義、工作原則及我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的職責分工。第二章認定程序(8-11條)明確了國家工業遺產的申請條件、流程及提交的材料等事項。第三章保護管理(12-17條)明確了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責任及保護要求。第四章利用發展(18-25條)提出了支持利用國家工業遺產相關資源建設工業博物館、發展工業旅游、培育工業創意等發展方向,加強國家工業遺產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弘揚工業精神等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26-30條)明確了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及遺產所有權人對國家工業遺產應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章附則(31-32條)明確了辦法適用情況以及解釋主體和生效時間。
三、下一步,如何更好推動《管理辦法》貫徹落實?
加強國家工業遺產管理,對于傳承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提升中國工業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我部將加強統籌協調,增強與各地、各有關部門協作和合作,推動《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一是組織宣貫解讀。面向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等,通過組織召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經驗交流會等方式解讀和宣貫《管理辦法》。二是加強組織實施。加強上下聯動,強化信息溝通,組織做好認定申報、現場核查、復核、年度報告等工作;支持地方開展工業遺產調查、評估、認定,推動“省-市”級保護利用體系建立,讓更多工業遺產得到保護利用。三是發揮社會中介力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智庫、第三方機構等橋梁紐帶作用,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研究、人才隊伍建設、專業培訓、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