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數字經濟做優做強“一號發展工程”,依據《“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國發〔2021〕29號)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數字經濟做優做強“一號發展工程”的意見》(贛發〔2022〕4號)等文件精神,建設一批省級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以下簡稱“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服務我省企業數字化轉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是指面向全省企業數字化轉型需要,整合數字化轉型服務平臺、服務商、人才、金融等各方資源,為企業和社會提供包括數字化轉型產品、服務、解決方案、企業數字化轉型場景等,開展數字化轉型供需對接、投融資、咨詢、培訓、成果轉化等公共服務,滿足企業數字化轉型需要的組織。
第三條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和江西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指導協調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培育、遴選、評審和評價等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統籌推進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建設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贛江新區經發局、有關設區市大數據局(以下簡稱“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地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的初審和推薦,并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的指導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申報對象為行業中數字化轉型成效明顯和帶動作用突出的龍頭骨干企業、數字經濟領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及數字化轉型服務商等。
第五條
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分為區域型和行業型,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單位的數字化服務企業、機構,申報(聯合體)單位運行良好且未納入聯合失信懲戒目錄。
2.具備開展運營的基礎條件和環境。
3.具備服務2個以上行業數字化轉型能力。
4.具備多行業的工業知識沉淀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和融合能力,能積極推動解決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業態新模式培育過程中出現的關鍵問題。
5.具備專業的數字化轉型服務能力,能夠幫助區域內企業制定切合實際的數字化改造方案,提供個性化解決方案,跟蹤指導企業逐步開展數字化轉型。
6.具有較強的產業帶動能力,能夠面向區域內企業,開放共享專業化平臺、開發工具、工程化研究設施體系等資源,提供專業化培訓、技術支持和產品服務。
7.具備專業的數字化轉型服務團隊和屬地化服務能力,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基礎、市場運作能力和推進數字化轉型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整合能力。
8.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基礎和市場運作能力。
1.具備獨立法人單位的數字化服務企業、機構,申報(聯合體)單位運行良好且未納入聯合失信懲戒目錄。
2.具備開展運營的基礎條件和環境。
3.具備所服務行業較強的工業知識沉淀能力,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融合能力,能積極推動解決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業態新模式培育過程中出現的關鍵問題。
4.具備專業的數字化轉型服務能力,能夠幫助行業內企業制定切合實際的數字化改造方案,提供個性化解決方案,跟蹤指導企業逐步開展數字化轉型。
5.具有較強的產業帶動能力,能夠面向行業上下游相關企業,開放共享專業化平臺、開發工具、工程化研究設施體系等資源,提供專業化培訓、技術支持和產品服務。
6.具備專業的數字化轉型服務團隊和屬地化服務能力。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每年組織申報,具體要求按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辦理。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牽頭單位),原則上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建設方案等。
第八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核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為避免重復建設,原則上每個地區、每個行業只建設1個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各地依據批復同意的建設方案,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建設。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按程序審定評審結果,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開展一次運行評價。
第十二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評價年度通知要求對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并將評價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依據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價結果以公文形式公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稱號:
第十五條
因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稱號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地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申報單位(牽頭主體)申報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因第十四條第(二)至(四)條所列原因被撤銷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稱號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地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申報單位(牽頭主體)申報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
第十六條
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主體單位或聯合申報單位發生名稱更名、合并、分立、重組等變更情況的,應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變更材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
鼓勵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積極參與區域、行業、企業數字化轉型建設。加強對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示范推廣和激勵,支持開展行業(區域)數字化轉型供需對接會等活動,推薦參評國家試點示范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和要求,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科技廳另行發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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