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下列考生,經審核認定公示后,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同一考生符合多項條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可加20分;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4.經江西省政府批準的民族鄉(貴溪市樟坪畬族鄉等8個民族鄉)和按照法定程序批準且經江西省有關部門向社會公示的民族村(鉛山縣陳坊鄉長壽畬族村等82個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加5分;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地區戶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可加5分。
第二條 凡符合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所有獲得加分資格的考生名單,江西省教育考試院集中在 “江西省教育考試院網”上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三條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全國公安系統一級、二級英雄模范(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一級、二級英雄模范)的子女,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的子女,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5A級青年志愿者,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四條 文理類,在各批次院校征集志愿投檔錄取時,在控制分數線上投檔不滿額的院校,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對征集志愿填報該校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藝術、體育類專業,在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檔錄取時,不降低初次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含專業合格線和文化控制分數線),經教育部批準可自主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高考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簡稱自劃線)的高校(當年被取消自劃線資格的高校除外),在使用專業校考成績錄取江西省考生時,舞蹈表演、表演(戲曲方向)專業依學校申請,經江西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可適當降低文化分數要求,按照不低于江西省劃定的相應藝術類本科文化線下20分進行投檔。
第五條 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等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以及綜合素質評價錄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招收直招軍士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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