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市人民政府
關于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龍府通〔2021〕1號
為減少城市環境污染,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贛州市禁限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龍南縣禁限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以及省、市關于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有關要求,我市決定實行分區域分時段禁限放煙花爆竹?,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城區實行全時段禁放,禁放范圍:
(一)東以迎賓大道獅山路口為界;
(二)南以龍鼎大道與105國道交界處為界;
(三)西以龍泉大道渡江馬頭新村段為界;
(四)北以玉石仙巖為界。
二、下列重點區域和地點實行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油庫、液化石油站、天然氣站、糧庫、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庫等易燃易爆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
(四)發電、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軍事設施附近;
(五)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養老院、幼兒園、托管所、學校;
(六)山林、綠地、苗圃、墓區等重點防火區;
(七)橋梁、地下空間;
(八)公園、商場、集貿市場、居民小區、公共娛樂場所內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除上述禁放區域、地點外,全市其他區域為限放區域,實行分時段限制燃放。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全時段燃放,其它每日22時至次日6時禁止燃放。
四、在禁止燃放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繼續燃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南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懲。
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務人員應當帶頭遵守規定。違反規定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追責處理。
七、全市人民群眾要遵守《龍南縣禁限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規定,共同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社會氛圍。
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城管局:3513222;
龍南生態環境局:12369;市應急管理局:3511865;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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