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輿情回應工作,確保不缺位、不失語、不被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市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輿情回應責任界定。
(一)涉及市政府重大政策、重要決策部署的政務輿情,市政府相關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市政府辦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涉及鄉鎮的政務輿情,所涉鄉鎮是第一責任主體;所涉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三)涉及部門或單位的政務輿情,所涉部門或單位是第一責任主體;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或單位,所涉垂管部門或單位是第一責任主體;所涉垂管部門或單位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四)涉及多個鄉鎮的政務輿情,市政府主管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所涉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回應。
(五)涉及多個部門或單位的政務輿情,由市政府辦確定牽頭部門或單位,相關部門或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回應工作;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加強溝通協商,確保回應的信息準確一致。
(六)特別重大的政務輿情,所涉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或單位做好輿情回應工作。
第三條 需重點回應的政務輿情,應密切關注、嚴密防范、妥善化解并及時作出回應。
(一)對政府及其部門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誤解誤讀的。
(二)涉及公眾切身利益且產生較大影響的。
(三)涉及民生領域嚴重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
(四)涉及突發事件處置和自然災害應對的。
(五)上級政府要求下級政府主動回應的政務輿情等。
(六)涉及疫情防控、房地產金融、工資拖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食品藥品安全、教育醫療養老、安全生產、困難群眾生活等方面的輿情。
第四條 政務輿情回應時效。
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其他政務輿情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回應,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第五條 加強政務輿情回應臺賬管理。
采用網上調研、書面函詢等方式,對已作出的承諾落實及公開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廣泛了解、全面掌握社會公眾對政策執行效果的反饋與評價意見,主動回應存在的共性問題,切實增強回應工作的主動性,維護政府公信力,助力政策措施不斷健全完善。
第六條 政務輿情回應激勵約束機制。
(一)將政務輿情回應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體系。
(二)對因工作重視不夠,應對不及時、不負責、處置不力造成重大問題發生或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依紀依規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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