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切實提高社會公眾對政府政策的知曉度,加深公眾對政府行為的理解,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精神,結合市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組織實施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應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分工負責,協同推進。
(一)市政府辦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市司法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在市政府辦統一協調下,配合推進政策解讀相關工作。
(二)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由起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多個部門共同起草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嚴格落實信息發布的主體責任。政策文件起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讀人”的職責,通過新聞發布會、在線訪談、政策例行吹風會等方式,深入解讀政策背景、重點任務、后續工作考慮等,及時準確傳遞權威信息和政策意圖。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政策,牽頭起草部門應注重運用客觀數據、生動實例等,進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讀,把政策解釋清楚,避免誤解誤讀。政策文件起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年內解讀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應當進行解讀。
(一)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名義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市政府辦或市政府部門制定,涉及面廣、與民生關系密切、社會關注度高或專業性強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進行解讀的政策文件。
第四條 政策文件與解讀材料應當同步起草、同步審簽、同步發布。
(一)部門在起草政策文件時,應當同步謀劃、組織編撰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解讀方案包括解讀提綱、解讀形式、解讀渠道、解讀時間等;解讀材料包括具體解讀內容。
(二)部門制定的政策文件,應當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一并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簽。擬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名義制定的政策文件,或者擬由部門自行印發、需經市政府會議研究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門在報送會議材料時,應當將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定的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作為附件,隨同政策文件一并報市司法局審查后,報送市政府辦按上會程序收文處理。沒有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的,市政府辦不予受理。
(三)規范性文件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起草部門將政策文件和解讀方案、解讀材料按發文流程一并報市政府領導審簽。市政府領導審簽后,起草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解讀工作。
第五條 政策文件解讀內容應當全面、詳盡、準確,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口徑、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同時,使用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案例、數據,讓群眾聽得懂、記得住、信得過、用得上。
第六條 政策文件解讀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門及其負責同志、政策制定參與者、專家學者或專業機構、媒體撰稿人撰寫的解讀評論文章、政策問答、在線訪談、媒體專訪、答記者問、新聞發布會等。除文字內容外,更多運用數字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方式展現,使解讀信息更可視、可讀、可感。
第七條 堅持把市政府網站作為政策文件和解讀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統籌運用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新聞發布會等發布政策文件解讀信息,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新聞網站、新媒體的作用,擴大解讀信息的受眾面。市政府網站應當設立政策文件解讀專欄,匯總發布解讀信息。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名義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發布時,起草部門負責將配套的解讀材料一并報送市政府辦,由市政府辦將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在市政府網站同步發布、關聯發布,方便公眾查閱。部門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發布時,起草部門負責將配套的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在市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同步公開。通過其他途徑發布解讀信息的,起草部門應當同步在市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解讀。
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臺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或例行吹風會進行解讀。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高度關注的政策措施,應當以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形式,及時進行全面解讀發布,并同步報送市政府網站相應專欄發布。
第八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密切關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讀信息公開后的社會輿情反映,認真研判,主動跟進,及時回應,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讀信息被誤讀誤解,造成負面影響。
第九條 各部門應當做好政策文件解讀人員、經費保障工作。將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培訓計劃,加強政策文件起草人員和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解讀意識和工作能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建由部門負責同志、專業機構從業人員、媒體記者等組成的政策解讀專家隊伍,發揮媒體和專業機構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納入市政務公開年度考核。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市年度工作綜合考核。
第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城市社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駐市各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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