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社會評議工作,促進行政機關更好地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市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城市社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駐市各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政務公開社會評議應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結果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辦負責全市政務公開社會評議活動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
第五條 評議內容。
(一)是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載體公開政府信息。
(四)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有關規定。
(六)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可,是否能夠滿足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六條 評議方式。
(一)網絡評議。在政府網站開設評議專欄,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二)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群眾意見箱等,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三)問卷評議。根據網絡評議、監督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四)專題評議。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等各界人士為特邀監督評議員,組成監督評議小組,進行專題監督評議,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 評議程序。
網絡評議、監督評議為主要評議方式,納入常態管理,由所屬行政機關自行開展;問卷評議、專題評議等方式,可根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評議方案。確定監督評議組織、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制作監督評議表格,在市政府網站公布。
(二)組織檢查評議。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臺賬、召開座談會、約請訪談等形式,了解被評議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情況。
(三)開展問卷調查。根據確定的調查樣本,統一發放、回收問卷,匯總測評情況。
(四)對被評議單位政務公開工作做出評定,評定結果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評定結果報經市政府辦同意后向被評議單位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公開。
第八條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被評議單位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辦書面報送整改報告;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被評議單位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辦書面專題說明,待條件成熟時整改到位。被評議單位的整改報告和專題說明,應及時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綜合評議情況及時報送市政府辦。
第十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按照《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市教育、科技、體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生態環境、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開展政務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由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實施。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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