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等精神,結合市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關系市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證等方式,聽取各方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或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稿的方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建議;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四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情況,應當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一)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公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包括反對意見,應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議意見。不能只聽取、采納贊成意見,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原因,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前通過書面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公眾參與人;無法了解公眾參與人聯系方式以及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需要反饋采納情況的,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信息公開網以及原公開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向市政府上報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應當附征求意見公眾參與情況書面說明。
第五條 通過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方式征求意見的,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于座談討論或咨詢協商會召開后的5個工作日前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送達與會代表。座談討論、咨詢協商過程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建議,應當逐條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意見、建議,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六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七條 市政府網站是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的第一平臺,應開設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專欄,規范發布意見征集和意見采納情況信息。通過向社會發布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渠道和時間、收件地址(含郵箱、傳真號)和收件人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市政府網站和政府信息公開網。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政府辦公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第八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保障公眾準確理解、掌握決策相關信息,采取公布解讀性說明、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專訪、廣播電視網絡訪談等方式與公眾交流互動,加強輿情引導,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解讀,形成共識。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應當逐條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會,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10日前公布以下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四)聽證會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
第十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眾代表或城鄉基層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第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制作筆錄,記錄發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代表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時,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聽證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聽證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根據決策內容涉及的事項、范圍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代表列席相應的會議。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享有知曉決策草案,聆聽決策起草說明和決策合法性審查機構所作的審查說明、專家意見、部門意見,對決策草案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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