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市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駐市各單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系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政府信息。
第四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決策的事項。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第六條 政府部門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一)重大行政決策及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一)重大行政決策及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鄉鎮、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欄、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二)報紙、雜志、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大眾傳播媒體。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四)檔案館(室)、政務公開專區以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各鄉鎮、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監督措施。
(一)群眾監督:通過設立投訴電話、監督意見箱,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二)內部監督:市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鄉鎮、部門和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考核獎懲:把主動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市政府對各鄉鎮、部門和單位政務公開考核的一項內容,由市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檢查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二條 各鄉鎮、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具體工作,并公布受理、監督電話。
第十三條 各鄉鎮、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實行保密審查;所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四條 各鄉鎮、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主動公開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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