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推動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市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辦為全市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
第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兼顧地域差異”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市年度工作綜合考核。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評采取綜合評議、網上評議、現場考核等方式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人員配備、進度安排等情況。
(二)政務公開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政務公開目錄、標準和欄目更新情況。
(四)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主動公開內容情況。
(七)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場所建設落實情況,政務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八)受理、辦理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九)群眾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滿意情況。
第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辦法,每年度開展一次。根據評分標準,確定考核等次。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原則上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的20%。
第九條 行政機關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影響較大,依法依紀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的,其年度考核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條 建立政務公開工作獎懲制度,對考核結果獲得優秀等次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考核不合格的單位,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5日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市政府辦;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市政府辦提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嚴重失職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條例》及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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